一般什么情况可以判缓刑

法律答疑 2025-09-02 1
其实一般什么情况可以判缓刑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一般什么情况可以判缓刑,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一般什么情况可以判缓刑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 什么严重疾病可以判缓刑?
  2. 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还能判缓刑吗?

什么严重疾病可以判缓刑?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缓刑是负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执行制度,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分子是否患病、何病跟是否判处缓刑没关系。

3.如果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程序,即便不符合缓刑条件(比如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也可以如此操作。

任何严重疾病都不能判缓刑。

有重大疾病的累犯不能缓刑。但如果确实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在刑罚执行期间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还能判缓刑吗?

检察机关是公诉方,法院是判决方!检察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案情向法院提出判决建议,但是具体怎么判,还是法院说了算。

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乱判,法院怎么判,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条文允许范围内,法官有一定量刑权限。

我知道的就这些了。

庭审时,检察机关(公诉机关)建议判(罚)实(体)刑,(人民)法院还能判(处)缓刑吗?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刑事拘留”后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并附《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审判中,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实体刑”(拘役以上的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受来自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的干扰“独立“审判。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有“参考“意义,并非实际判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后,认为该案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缓刑“,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为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可以依法“抗诉“(审判监督程序),该案进入终审程序。

这个问题关系到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依据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如何定罪量刑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决定。当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其当然拥有求刑权和量刑建议权,但是它不能决定人民法院的量刑结果,仅作为量刑的参考意见。

所以,题目中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实刑,是否采纳,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涉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量刑不当,可以向做出缓刑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然后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最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判处缓刑是否适当。但是,这些只是检察机关的程序性权力,并不能排斥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实体性权力,因为审判权(即定罪量刑)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力,人民检察院只有量刑建议权,而非量刑决定权。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最终仍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裁判。

但是,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情况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了一些例外情形,人民法院等于丧失了量刑决定权。同时该条还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权。笔者认为,也与《刑事诉讼法》第三、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相悖,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侵蚀”,所谓“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出现“危机”,人民检察院作为求刑机关,提出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当然无可厚非,问题的症结在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确实让人匪夷所思,等于说检察机关把指控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工作全部完成了,人民法院一般是必须照单全收,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否则就是违法。

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还要征求检察机关是否愿意调整量刑建议,而且只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判决。

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基本上人民法院都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为道理很简单,量刑明显不当根本无法把握,只要在量刑幅度内,实际上就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且判决本身除了法律效果还要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量刑才算精准适当,很多纯属认识问题或者侧重点的问题,所以作为法官也很难就量刑问题做出更多的“诠释”,故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小比率的认罪认罚案件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是人民法院的量刑判决。

笔者以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可能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去制衡人民法院的量刑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取代了人民法院的量刑权,不能不说这是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突破,可以预见认罪认罚制度仍将继续在探索中改进完善,如同社会改革一样呈现波浪式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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