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如何执行法律规定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连带清偿责任的清偿顺序一般遵循以下规定:首先清偿的是优先权债权人的债权,如担保人的债权、税务债权等;
其次,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按照债权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最后清偿的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相互债权债务。这个清偿顺序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了清偿责任,避免了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过多争议。
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担保人连带责任是什么,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能先执行担保人吗?
得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言之,先执行债务人的,然后才能执行保证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言之,可以先执行债务人的,也可以先执行保证人的,也可以同时执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连带责任被强制执行怎么办?
答:关于连带责任被强制执行怎么办?这个问题,我认为是这样的。
首先,既然是连带责任,且已经被强制执行,可以这样解决。
如果知道被告的财产等下落,可以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
如果不知道被告的财产或者被告根本就没有财产,可以现行支付,支付完毕后,再向被告追偿。
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无须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则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所负债务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股东,无须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股东的最大损失就是认缴的出资额。
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则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形构成滥用权利、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比如: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在交易过程中,直接以股东个人账户接收交易账款,而公司账户上没有交易往来的体现。股东的个人责任财产与公司独立财产无法区分。
公司与公司混同:两家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比较重要的是财产混同——公司账户及账款往来无明确区分,资金在各个公司之间随意流转,混淆各公司独立财产。
以上,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须承担公司债务,如果构成股东权利滥用的例外情形,则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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