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开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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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怎样的?
遗产开始继承的时间,简单地说,就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即发生继承。但继承不等于分割和实际取得遗产。因为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不可能被继承人一死亡,即分割遗产。特别是父母中有一人去世,子女为了生存的父或母有安全的生活环境,一般是不会立即分割房屋等遗产的,此时只要被继承人不表示放弃继承,即表示已接受遗产。原父母的共有房屋和其它共有财产应视为已属生存的父或母和子女的共同财产。所以这里去世的父或母的遗产不再适用继承纠纷三年的诉讼时效。今后因分割这部分遗产而引起纠份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侵权诉讼时效。至于一些非正常死亡者遗产继承时间的发生按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履行。
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确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中的被继承人死亡又分为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它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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