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承认了说喝酒写的怎么处理
有个熟人借了我十万,到期了到法院起诉他,他倒打一耙说我灌醉了他写的欠条,怎么办?
公检法是一个摆事实,讲证据,政府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地方!所以欠你钱到期不还,你可以到法院起诉欠账人。在法院起诉时候,你需要准备欠条等能证明你被借款的证据,法院对真实的证据进行采信!反过来,被起诉的欠账人也可以摆事实,提供证据,以证清白!法律自会还给你一个公道!所以用不着过虑对方是怎么样的歪曲事实,或者如何的颠覆你的证据,虚构的证据是不会被采信的!
这个很好办,你就静静地看着他表演好了。
理由是:
他说你灌醉了他而写的欠条,他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主张他没有欠你的钱,即你们之间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要证明你灌醉了他,比如说刚好有人看到你灌醉了他或者你亲口承认灌醉了他而写下的欠条。如果他能够证明是你灌醉了他,那说明你们之间没有成立借贷关系,他不用偿还你10万元。但是,如果他证明不了你灌醉他而写的欠条,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他证明不了他没有欠你的钱,反过来说,他就是欠了你10万元,他就要偿还你这10万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首先你的问题很值得考虑。也许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如果你借出去一万元,这个问题是成立的,可是你说的是十万对吗?不用你问,主审法官也会让你“说清楚”的。首先,你提交的证据为欠条,那么问题来了:1、借款期限?2、利息约定?3、给付方式?转账还是现金?你如果能说清这三个问题,你还会有今天的问题吗?那个“赖账”朋友还能拿醉酒说事儿吗?所以我对你说,你的问题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借这样一笔钱,一时半会都无法还清,于是,就涉及了利息。虽然本金暂时还不起,但是利息得每月支付吧?这就是证据。比如说,每月给付1500元,那么就是约定月利息1·5分。一般来说,借款之初,利息还是按时归还的。再有,十万元钱,你不会随手拈来吧?转款是有转账记录的,而现金给付,也是有取款记录的。有了这些证据,那个老赖还能拿醉酒说事儿吗?而重要的是,法官当庭也会让你出示这些证据的,你不会说没有吧?最后要对你说的是,赶紧去找这些证据吧,不然法官真的就“怀疑”欠款的真实性了。
在法庭上,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而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被法庭彩信。因此,不是他空口无凭地说你灌醉他签的,那么法官就会采信的。
如题所述,甲曾经因为一时心软,借了十万给一个熟人乙。本来乙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会如期还钱,可是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却没有按时还钱,甚至还揣着一副有恃无恐的嚣张姿态。甲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并举示了乙的欠条作为证据。没想到,乙对借条矢口否认,声称是甲把他灌醉后才糊里糊涂地这下那张借条的。那么,甲应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借人以借条、欠条、转账凭据等证据,作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的,原则上法官还是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如果借款人不能给出合理说明的,那就面临败诉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乙主张自己是在喝醉的状态下才出具欠条的,那么便要举证证明,如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当然,如果乙确实提供了充分证据并做出了合理说明,那么甲就要举示更多证据才行了。比如,他已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转账凭据、现金收条、证人证言等。
因此,总的来说,甲该如何应对,取决于乙是否能够提出证据并做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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