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适用范围是什么
认罪认罚的性质?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的组成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中,认罪认罚具结书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和程序上的记录与证明功能。
通过对其内在性质与作用的分析,有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科学完善。
一方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如何定性,其是否具有自认与悔过作用之外更多层次的性质,影响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质作用与地位。
另一方面,在确定性质后,其产生效力又该如何具体实现;对辩诉双方的制约是否应当有所区分,“反悔权”对于控辩双方的适用,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控方认为你有罪,你也认为你有罪,而你确实也有罪,你还同意控方处罚意见的刑事案件,可以对你从宽处罚,不用走漫长的流程,省事省力又省心,你好我好大家好。《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书面形式。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提到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但是,需注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的原则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下进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可以从宽”不是“一定”要从宽,也不是要想多宽有多宽,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浮动。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法定刑的量刑范围都是要根据基本的证据与事实进行的。并不是认罪了就一定有罪,也不是认罚了就可以从宽处罚,一切都要以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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