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索要财产合法吗
什么是共同财产?去法院离婚已经花掉的钱还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花光了,还算是共同财产。只是这时的共同财产数额为零。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后还能要回婚期间财产吗?
这个问题分为两部分,彩礼和婚后资金往来。
一、彩礼和三金
结论:大概率能返还一部分。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附后),但是具体的实践中,要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感情情况、是否有孩子、离婚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等各方面原因,决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和返还的金额。
不知道你是属于哪个地方的,大部分地方是支持一年内离婚的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后资金往来
分为两种情况:
1、证明是婚前财产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2、无法证明是婚前财产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问题可以私信我。
学法、用法、守法。
对于题主所述,其实法律都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题主所述属于第三种情况,但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生活困难而且生活困难是因婚前给付对方彩礼钱所致。
法院支持返还彩礼钱,但并不是支持全部返还。返还彩礼钱的多少,需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的原因,双方有无过错和彩礼钱的具体使用情况综合考虑。比如,结婚两年和结婚两天就离婚,返还彩礼钱肯定不一样。如果彩礼钱婚后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对于题主所述,婚后转给女方的八万三千元,要看该财产属于什么性质,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女方需要返还,如果是工资收入等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是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有相应证据提交法庭,由法院认定,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您好!
关于彩礼的退还,一直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虽然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客观的讲,很粗、很原则,操作性很差。例如《民法典》中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实在想象不出有多大的落地操作性。
这里为题主提供一个比较客观的参考依据。其中,把题主的给出去的财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6万彩礼、三金,这部分我们姑且定义为“彩礼”;一部分是婚后转给女方的8.3万多块钱。
关于彩礼的要回问题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这份指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参照性。如果题主想要回彩礼,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第六条 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所以,这里的核心问题,在于题主是否能证明因为彩礼造成“生活困难”。这个问题,需要题主自行来解决。
关于婚后转的8.3万元
假设题主提到的这些钱都是男方个人财产。
那么,这部分钱,可以视作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性质,属于“分享”而不是“全部”。所以这部分钱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但是,这些钱转出去之后花没花、花了多少,这笔账恐怕要计算一下——转出去、钱未动,可以要回来一半;花了就比较麻烦,那就要合计一下花到个人身上还是夫妻共同花费、还剩多少,两人再商量着分,这种情况给不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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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判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然后男方已给女方三万元。女方还要钱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当是不需要返还的,因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不代表夫妻之间离婚一方不可以自愿给对方钱,男方给女方这三万块钱,具体要看当初指的是什么钱?如果是男方自愿给女方一定的补偿,或者明知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还给女方钱,那么这个钱女方是不需要返还的。
另外,即便是男方当初误解了有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才给女方这三万块钱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现在又反悔了,男方也需要举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当初受到了一定的胁迫或者欺诈,否则再从女方的口袋里要回去,恐怕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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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这样的问题,题主估计是刚刚从幼儿园毕业的,要不然怎么会什么事情都要问家长呢?如果题主已经成年,那也估计是个永远依靠父母的小男孩!
都已经判决离婚了,题主还有什么可以怕前妻呢?离婚后依据相关情况应当给钱她的,题主有什么好叫屈的呢!如果不该给钱她,题主又有什么需要‘’捉‘’急的呢!
就像日本人调侃韩国人的:都已经是成年人了,那就应该说成年人的话、做成年人的事,不要装成一个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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