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答疑 2025-09-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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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许某如果只是跟来女士离婚,拆迁跟存款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要分割?
  2. 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许某如果只是跟来女士离婚,拆迁跟存款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要分割?

【瘾历史观点】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平分。要是回迁房,分三份,许某占一份。

财产概况

来女士头婚离婚时,大女儿归前夫抚养,房子也是归前夫所有的。

事发小区是2010年1月建成,都是提前几年规划好的,很显然,许某是冲着来女能分到回迁户再婚。

当地是分房只按户口,不是按本村人分的,由于来女士离婚后户口还有,2008年二婚后,许某得以迁户口进来。两人生育小女儿,再分回迁房的。

每人分了60平米,共180平米,一套53房,一套110平米,差额可能通过现金补偿。

事发后许某接受采访,家里存款百万以上。

离婚后分配

如果两人离婚,因为房子是三人所得,所以许某能分一份,大概60平米,来女儿和小女儿共2份,最好分配方法就是许某住事发那小房子。来女儿跟小女儿住准备装修好的大房子。

至于百万存款,由于是婚后财产,即使许某一分也没赚过,两夫妻得平分,即许某能分到50万。

综述:

由于是回迁房,没有证,正规途径是不能出售,最终最许能分到60平米,50万存款。来女士也是60平米和50万存款,小女儿能分到60平米。小女儿大概率跟妈妈,所以大房子归来女士。

要是他们俩人离婚,说不定可能就没这事发生。可惜世上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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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可能, 只有现实。现实是共同财产,没有共同财产,就能产生这么大的恨。从法律上讲,共同财产,共同平分。可是在离婚上,经济就没有共同的事,在婚时,男人是主要家庭经济来源,在离婚时,男人得不到那么多,这就是法律上的偏见,也是一种矛盾。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前已有的财产归双方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许国利与来女士均属二次婚姻。事实是,再婚前,来女士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和部分存款,而许国利则一无所有,就一个光人和来女士走到了一起。

据此,即便是许国利向来女士提出离婚,或者说来女士也同意离婚,但来女士婚前的所有财产均与许国利没有任何关系,他更无权去分割。这一点许国利是十分淸楚的。

所以说,恶魔许国利始终在谋划着何以夺得房产?

终于,一起震惊全国的杀妻碎尸案发生了。

许某某和来女士都不是出生在拆迁的村子。来女士应该是第一次结婚时投靠前夫落户到那个村子,而之后离婚又再婚后,许某某因为和来女士结婚,以夫妻投靠的名义也落户到前夫那个村子,两人生的小女儿自然而然也落户到了那个村子。之后涉及到拆迁,补偿的房屋面积是按照人头每人分得55平。所以来他们的两处房产自住的55平是按来女士人头分的,正在装修的110平是按许某某和小女儿人头分的。所以这算婚后共同财产,两处房屋财产里均有一半是许某某的,这也是许某某要给自己和前妻儿子一套的底气所在,当然另一半是来女士的,所以也是来女士不同意的底气所在。

而这个矛盾最后演变成为许某某后来预谋杀人碎尸灭迹的主要原因。

归根结底是因为钱因为财产。

许某某有预谋的策划了杀妻碎尸灭迹案,他应该觉得只要自己做的天衣无缝,警方破不了案,两处房产就可以自由处置。只是太小瞧了当今公安的技术手段和破案能力。

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已被明确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的补偿金的种类还非常多,如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龄买断款等。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如将夫妻一方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本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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