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审会判刑吗?
被刑事拘留的人,不能取保候审说明案情较为严重并且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方式,比如:累犯、主犯、严重暴力倾向、自伤、自残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被判刑。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审会被判刑吗?
很有可能,被判刑的概率比较大。为什么回答这么不可能,说概率比较大呢?
因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说明有犯罪事实,不能被取保候审,说明办案机关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也就是说侦查机关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经立案侦查,情节比较严重,先行刑事拘留,下一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也有拘留期限届满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甚至认为拘留错误释放后撤案的,但属于极个别情况不做讨论。)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刑罚。情节轻微或者证据不足,以及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可以做不起诉处理。同样的,不起诉也是少部分案件,所以大概率会被起诉判刑。
提问者有个误区,取保候审也很大可能会被判刑的,不只是刑事拘留的才判刑,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属于强制措施,使用强制措施的嫌疑人都可能被判刑。
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取保候审的话是不是意味着一定要判实刑?
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取保候审不一定要判实刑,如果符合判缓刑条件的还可以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为什么有些卖卡的不能取保候审?
有些卖卡的人是不能取保候审的,这得综合分析卖卡人的主观恶意、卖卡数量以及所卖的卡资金流量大小和因为卖卡所涉及犯罪导致的后果等因素。
对于多次卖卡、卖卡数量多、资金流量巨大以及产生严重后果的卖卡人,是不能够办理取保候审措施的。
哪些病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若犯罪嫌疑人犯有严重疾病,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一般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什么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七)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反过来说,就是上述人员应当逮捕,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取保候审:
(一)累犯;
(二)犯罪集团的主犯;
(三)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四)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即使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也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除此以外,既不能提供保证人又不能提供保证金的,也不能取保候审。(可以监视居住)
现在没有绝对不能取保的罪名和人。尤其是疫情下,少捕慎捕政策,取保候审变更审查,不起诉的人越来越多。
一般不给取保候审的基本都是必须判实刑的。比如这些罪名和情形。
一:暴力犯罪,强奸,抢劫,故意杀人,黑恶,这些罪名就算可以取保也是实刑。取保没有太大的意义。
二:同案犯众多,证据链没有查证。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三:不坦白的,不如实供述的,也不给取保。
其他大多数人都具备取保的条件,但可能是跨省的,所以不给取保。影响很大的也不取保。
重点,取保候审和律师没有关系。一般都是办案单位主动给取保。凡是说自己有关系,可以打招呼取保候审的都不要相信。因为取保候审本身就不是多么了不起的事情。
这个我有发言权,不能取保的理由有很多,第一累犯,就是有前科的一般不能取保;第二罪行严重的,一般来说最高刑期三年以上,暴力犯罪的,不可以取保;第三不能和受害单位或者受害人在经济赔偿上达成一致,未取得谅解的,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第四,不认罪认罚的
取保候审看似简单,但其实并不简单。说他简单,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说他不简单,是因为看似同样的案件,为什么申请取保候审时,有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同意取保候审了,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却不同意取保候审?
看到这,你是否也十分好奇?是啊,这是什么原因呢?别急,我们接着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均对取保候审的情形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因为这2项规定在实务中运用的频率是非常高的,但在运用时的标准却无法统一。
先看2个关键词: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解释为“再犯可能性”。换句话说,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其被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再次犯罪?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给出了认定的“方法”,即从罪名、性质、情节、手段等方面考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实务中操作起来却不那么容易,因为,即使是同样的罪名,性质、情节、手段轻的就一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重”的就一定具有社会危险性?
再有就是什么样的“疾病”算是“严重”?(当然,现在有规定对严重疾病需要有资质的部门出具“证明”)
正是因为无法量化、统一的标准。就会出现看似同样的案件,但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有的被取保候审了,而有的却没有被取保候审。
这就是取保候审即简单又不简单的原因!
看到这,有人会问,不得取保候审还有其他规定吗?
当然还有其他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于第八十二条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属于“硬性”规定,之所以硬性,是因为统一了标准,容易认定,所以一旦符合上述(累犯、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严重犯罪)规定,就不得取保候审。
结语,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有时即使符合规定,也不是应当取保候审,在实务中最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之,即使符合条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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