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适用于什么情况(协议离婚适用于什么情况之内)

法律观点 2025-06-23 2
协议离婚适用于什么情况解析:
  1. 协议离婚书要交去民政局了才算申请吗?
  2. 不能离婚还能签什么协议?
  3. 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4. 离婚了一定要按离婚协议上面的内容执行吗?有何依据?

协议离婚书要交去民政局了才算申请吗?

协议离婚书,如果放在家里就是一张废纸。

双方协议离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带相关材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协议离婚书是重要材料之一,如果没有协议,当然不算申请,只能算咨询,只有双方共同提交离婚协议书至民政局,才算申请离婚。

不能离婚还能签什么协议?

分居协议适用夫妻因感情不和闹矛盾,又不愿马上离婚,想缓和夫妻矛盾,暂时分居一短时间的协议,分居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自愿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子女的临时抚养;夫妻共有财产的临时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终止条件.

如果不能离婚,但是双方也想有所约束,那可以在婚姻内签一个婚内财产协议,而且一定签署了之后要到公证处去公证,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的财产进行约定,并且到公证处去公证了之后,这份婚内财产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这个问题我看有些人的回答不太对,他们以为民政部门认可的是离婚证。其实,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是两个概念,离婚证是民政部门对解除婚姻的夫妇发放的证件,而离婚协议书是通过合意达成离婚的人对同意解除婚姻的意思表示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方面所做的一份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认可的。

被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办理离婚登记,拿到了离婚证,再想反悔,是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经常有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觉得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想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下,一方想重新对财产分割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法院就不再受理。

但是并不是法院只要受理了就会重新对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不会撤销。

至于离婚协议书为什么得不到到房管局的认可,是因为这个协议书仅是个人之间的合意,民政局没有做实质性的审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审查。而房产是重大财产,交易过户都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是一个实质性审查过程,所以对离婚协议书难以认可。

如果想要房管局对协议认可,需要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而如果是经法院判决对房产做出的分割,法院是通过实质性审查做出的判决,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所以房管局会认可法院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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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一定要按离婚协议上面的内容执行吗?有何依据?

不一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如果单方违反协议约定,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要求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1)对离婚方面,自双方取得离婚证时,夫妻已经关系解除。

2)对子女抚养方面,即便协议有约定,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可以变更,比如如下四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3)财产处理等也并不一定,比如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而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比如双方协议约定中无权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如父母的),如协议中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情况(比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