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未放一起是否还算是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法院未判离,在这种情况下买的房子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不给抚养费会强制执行现任夫妇的共同财产吗?
- 没办离婚手续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还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肯交出该怎么办?
- 为什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赚的钱都是共同财产,债务却不一定是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法院未判离,在这种情况下买的房子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
大概率情况下,房子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标志:
- 一种是协议离婚情况下,拿到离婚证。
- 另外一种情况是诉讼离婚情况下,法院出具了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此时即便未办理离婚证,依然视同为离婚。
题主的描述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因此可以认为:此时题主双方仍处于婚姻状态。那么,关于房产归属的判定,将按照婚内购房的情况来看待。
至于是不是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说:大概率情况下,是的。除非:
- 用可明确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购房(例如婚前个人财产),且登记为个人名字。
- 自己的父母资助购房,且登记为个人名字。
- 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均认同属于某一个方个人。
反过来说就是:用不能明确证明完全属于个人(或个人父母)的财产购房,基本都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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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会强制执行现任夫妇的共同财产吗?
不给抚养费,当然会强制执行现任夫妇的共同财产。
如果前任没有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现任夫妇的共同财产当然是可以执行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前任的份额。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如果共同财产中的属于前任一方的份额不足,当然可以申请减免或者延期。
没办离婚手续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双方一起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一方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二)夫妻为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医疗支出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所负担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九)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感谢邀答。
未办理离婚手续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产需要看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婚内买的房产怎么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要取决于买房的钱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能证明买房的钱款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买房后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且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为一人所有,则也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还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肯交出该怎么办?
夫妻感情不好,一方不愿意离婚,但没有共同财产,一方提出要十万作为补偿,这种事很难,夫妻双方如果能和平的处理更好,如果不能只有通过法庭来判决。感情不好再将就在一起也很难受。一方不愿意还想将就就拿十万赔偿来作为要挟,这种人很卑鄙龌龊。如果没有什么好办法,另一方也不愿意拿这么多补偿,那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你们也没有小孩来共同抚养。补偿一点应该,但狮子大张口就不要妥协。
为什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赚的钱都是共同财产,债务却不一定是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如果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作出约定,那么无论谁,赚的钱,理论上属于共同财产。
当然有约定的,随约定。
2,债务分二类,要么是共同债务,要么是单方债务。
凡是举债为了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是共同债务。
还有,有共同签字出具借条的,且确实也借了钱,也是共同债务。
退一步,如果没有签字,但用在小孩读书、赡养父母的,我个人认为也是共同债务。
余下的,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中的,比如赌博啊当然是其个人债务。
夫妻原本就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无论是收入还是举债,多些沟通,少些矛盾,对什么人都好。
这都是法律推定和例外原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赚的钱都被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些专属于人身的物品,赔偿金,或者有约定的例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者一方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变革过价格。目前来说,法律推定为欠债人的债权人能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简单说就是: 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我认为,婚姻法总体是以家庭和谐出发,认为成家后就是一个整体,不分你我有利于夫妻关系,所以赚的钱是共同财产,提倡夫妻之间不要太计较。并且,曾今的法律也是把债务默认为共同债务的,除非夫妻一方能举证不属于共同债务。
但是,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证责任就变成债权人的了,并且民法典进一步确认了这种债务分配规则。可能是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发觉找配偶认人不清代价太大,甚至虚假负债坑配偶的也不在少数,所以觉得共同债务采取双方签字或大概率有合意的规则相对容易认定客观事实,也符合公平原则,且家庭重大事务的协商也应该是配偶之间良性的沟通模式,所以才变成了现在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