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不用坐牢在家里吗
监外执行跟坐牢有差别吗?
当然有差别。监外执行和坐牢在本质上都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监管,但它们在执行方式、期限和条件上存在一定差别。
1.执行地点:监外执行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监狱外执行刑罚,而坐牢则是犯罪分子被关押在监狱内服刑。
2.执行期限: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较短,且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定的监管规定,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到、限制活动范围等。而坐牢的期限相对较长,犯罪分子在监狱内接受劳动改造和教育,直至刑期届满。
3.生活条件:监外执行的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犯罪分子可以在社会上生活,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坐牢的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犯罪分子生活在监狱内,受到监狱管理和制度的约束。
4.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撤销监外执行,改为坐牢。
总之,监外执行和坐牢在执行方式、期限和条件上有所差别,但它们都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监管。具体执行方式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刑期和表现等因素。
监外执行可以回家吗?
能回家里的。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一般在办理监外执行时就要核实其居住地,如果需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当向司法所提前申请并按规定程序申批。具体规定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监外执行表现好可以不用收监吗?
监外执行表现好也要收监的,除非直接执行到刑期结束。
监外执行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等情况)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期间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也需要及时进行收监。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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