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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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2、错误。只有与案件有关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当做证据使用的证物、证言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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