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财产保全可以执行哪些财产
二审胜诉财产保全了怎么执行?
题主没说明白,二审胜诉有原告在原审败诉上诉后二审胜诉的,也有被告原审败诉上诉后胜诉的,还有原告原审胜诉被告上诉的,二审维持原判决,即原告仍胜诉的。
原告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败诉后上诉胜诉的,或者两审都胜诉的,可以在二审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之日后,到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对保全的财产可以折价按多退少补的方式给原告,原告不愿意要的,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出价格进行拍卖。
如果是被告二审胜诉,法院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裁定解除,造成损失的有原告赔偿。就说到这里吧,明白了吗?
财产保全是哪几个保权?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分为哪些权
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的权利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两种。两种权利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执行后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执行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条件如下: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中哪些财产不得被保全?
民事诉讼法里的保全有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行为保全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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