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辞退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有权单方面辞退员工吗?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续签不属于辞退行为。但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是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存在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的说法;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利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依法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绝不是说不续签就不续签那么简单。
在现实工作生活中,的确有很多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且也不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员工也大都对《劳动合同法》知之甚少,还总以为公司的做法很正常。以为“既然合同到期了,让走人就走人,谁也不欠谁的,双向选择”。
其实,公司正是掌握了员工不懂法的实际情况,“揣着明白装糊涂”,根本就不提给员工经济补偿的事;员工也不知道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求。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都应该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所以说,员工在面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一定要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当“冤大头”。
大家好,我是#活出不凡的自己#,很荣幸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三年、五年等,合同到期后,不存在辞退的情况,而是公司和劳动者是否续约的问题。这种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和劳动者都有权决定不续约。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不续约,也就意味着劳动者要离开该公司,另谋职业。不过公司决定不续约的代价就是要承担一笔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不终止,要等到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终止,具体为: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离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疗期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本单位工作十五年,距离退休不足五年;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此时公司不能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作为经济赔偿金。
二、特殊情况下,公司无权决定不续约,劳动者有权决定不续约。
如果劳动者与公司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此时如果员工没有重大过错,而且自身能力完全可以胜任岗位,此时续约的决定权在劳动者手上。如果劳动者决定续约,公司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此时是无权决定不与劳动者不续约的。如果公司强行决定不续约,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总结: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决定不续约,不过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如果出现一些情况,此时虽然劳动合同到期,不过要进行顺延,直到相关情形消失,这个阶段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作为经济赔偿金。特殊情况下,公司无权决定不续约,只要劳动者要求续约,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作为经济赔偿金!
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有列之一情形的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法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必备的法定条件之一。现公司根据和你订立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完全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比如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等)
3,严重失职
4,被判刑的
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安排工作的
2,不胜任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严重亏损,不能保证按月开工资)
四,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向人社局报告后,可裁减。
但是,1,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2,女工孕,产,哺"三期",3,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辞退员工的最新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2025最新规定如下: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将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以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单位使用了威胁欺诈等手法,强逼劳动者辞工的,可以申请仲裁。
4、除此之外,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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