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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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内容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的内容是: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可以找第三方鉴定吗?
可以但不需要。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内部设有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委托在外进行鉴定的。 如果有必要,可以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机构须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需要办案单位的委托书,这个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决定。如果该鉴定机构也接受自然人本人的委托,则鉴定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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