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判刑后可以缓刑吗
有前科的人,重新犯罪,还可以判缓刑吗?
累犯不能缓刑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谢邀。精神病人犯罪有三种处理情况:
1、虽然有精神病,但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事责任:不必考虑精神病而轻判,与其他正常人犯罪同等处理。
再次犯罪:属累犯(法定从重处罚)或者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2、有精神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责任:因患有精神病而比其他正常人要轻判再次犯罪:属累犯(法定从重处罚)或者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同时也仍然要考虑其精神病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轻判。
3、有精神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责任:不必承担。但对于实施了重大犯罪的此类人员,需要进入强制医疗程序,限制在专门的医疗机构(安康医院)进行治疗,非经法院同意不得释放。
再次犯罪:如果第一次实施的是轻罪行为,没有强制治疗,第二次仍然实施轻罪,则仍然是免责。
如果第一次已经强制治疗了,但又被释放了,第二次再实施重罪,不仅仅是要再次强制治疗,可能还要追究释放这个人的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看到这里,明白问题所在了吗?
刑罚的目的,形象地比喻,是社会这个群体意识中发生了“病变”(即犯罪),于是需要用刑罚来消除这些“病”(消除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性)。
但是,刑罚只是治疗手段之一,其他治疗手段还包括收容、教养、强制接受精神治疗或监管、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罚款等等多种形式。
所以,一个人因危害社会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总量应当是守恒的,不同的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在承担社会责任、消除危害性的量化效果上理应等同(如刑罚6个月等同于社区矫正1年)。
由于刑罚对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较差(不能有效消除社会危害性),故理论上,应更多使用强制治疗或监管的方式,我国刑法也确实是这样规定和发展。可惜的是,只是笼统地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却没有具体措施,这导致其应以刑罚之外的其他方式承担的社会责任无法得到实现。
而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减少其刑罚的情况下,却没有其他能让他有效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法律规定是空白),这也导致其实际只以刑罚方式承担了社会责任,而逃避了本应在刑罚之外的其他方式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已经判过一次缓刑如果在犯罪是否可以在判缓刑?
已判过缓刑如果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不可以判缓刑,累犯不适应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坐过牢,有前科的人再犯罪,还能判到缓刑吗?
如果是服完刑五年内再犯罪的属于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能不能再判缓刑还得根据犯罪情节由法院决定。
根据《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扩展资料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
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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