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 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 2025年的合同中写着“依据《合同法》”等话语,还有效吗?
- 仲裁庭是否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 判决主文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有否执行内容,可否执行立案?
-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
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一般人的为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5年的合同中写着“依据《合同法》”等话语,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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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的合同中写着“依据《合同法》”等话语,还有效吗?
从2025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已经废止了。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话语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在合同篇只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做了规定。其他合同无效情形是适用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确认的。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这个应该问题不大,依据什么和不依据什么不是你的合同里面说的算的,要看国家的法律,也要看你的合同里面的具体条款。
就是说什么呢,你们合同的订立双方,任何一方在这上面耍点小心眼、玩弄点小聪明,都不会得逞的,只要里面的条款在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内,那就按照现行国家法律去执行,比如《民法典》。
就这几个字,实际上没啥影响,就是开篇大家习惯,那你也可以写从《宪法》、《刑法》......等国家所有现行和过去的法律名称都写上,也没问题,不是你写上就默认你的合同按照这个法律去执行,那就有点开玩笑了。
具体按照哪部法律、哪个条款去执行、解释,权利在全国人大,在现行的法律里面,没有纠纷、没有争议的时候都好办,有纠纷和争议的时候,是法院根据纠纷和争议的内容来判定适用哪部法律、哪些条款。
不知道经过我这一番解释,各位清楚没有。
还有一些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人伦道德底线的条款和约定,也是不被承认有效的。
举个例子,比如某两人签了一个合同,某甲因为无力抚养自己的孩子,把孩子作价N多钱卖给某乙。没错,这是一个民事合同,但是前提不存在,因为这个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人伦道德,所以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明白了吗?订立合同要看内容和订立时双方的真实意图,就是明显的不平等合同也是不允许的。
2025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原有一众法律纷纷废除,那么合同中写这个依据合同法等话语是否有用呢?
其实任何合同,写依据什么法律法律,都是画蛇添足,因为即使不写,发生纠纷了也会按照法律来执行啊!难道你不写那几句话就可以超越法律了?只是说合同中某些律师习惯性这么操作,以此表明自己拟订的合同有法律依据 ,法律出处,显得高大上。其实完全没有任何必要。
你写根据合同法,但实际上发生争议还会根据民法典来处理的!
仲裁庭是否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内容提要: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主合同无效时,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性质不同的独立条款,当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庭有权根据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判决主文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有否执行内容,可否执行立案?
您好,继续履行合同的生效判决不能强制执行,守约方可否另行起诉。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不可另行起诉。前案生效判决对当事人的协议履行争议已经受理并判决,当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又就继续履行协议中的履行内容具体化后另行起诉,法院如果再受理,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规定中所体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可以另行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后,守约方另行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主流观点认为是否“一事”应从以下“四同”审查判断,即当事人相同、事实和理由即诉讼理由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受诉法院相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
如果单独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 如果同时又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诉请的争议标的计算诉讼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 不满10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X*2.5%-200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X*2.0%+300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X*1.5%+1300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X*1.0%+3800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X*0.9%+4800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X*0.8%+680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X*0.7%+11800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X*0.6%+21800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X*0.5%+31800
诉讼费一般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一般是要求原告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交诉讼费。因为确认合同无效,其实质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全部条款无效,包含合同的标的金额不再有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标的不是合同标的。诉讼费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单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之中的债权的确认,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独立的诉讼权利,即应当由当事人自主,法院不得主动判决。
因为当事人是可以放弃其权利的。如果当事人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提出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则这一请求构成财产给付之诉,应按其所主张之请求数额收取诉讼费。
如果当事人只是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而法院按照合同之标的收取诉讼费,无疑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究竟要对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法院不应当强加给当事人,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在合同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还可以自动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是否提起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如果合同被确认有效,那么债权人是否继续行使债权也是债权人自己决定的事。
所以,法院按照合同标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作为财产案件收费,都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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