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观点 2025-09-02 1
今天给各位分享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进行详细列举解释,一起来了解下吧!
  1. 被法院列为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2. 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应如何处理?
  3.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需要哪些?
  4. 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解封条件?
  5. 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哪些条件?
  6.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推迟或终止法院强制执行?
  7. 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养老金?

被法院列为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据此,被法院列为执行人的条件是:一、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三、另一方申请执行。

谈到这里,个人认为,题主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应如何处理?

但两被执行人向执行人员反映,其已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向执行人员出具了上诉状复印件及挂号函收据。经查,被执行人薛某、蒋某的陈述属实。

  [评析]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既然两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那么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即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因为没有有效的执行依据,所以对本案应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撤销案件,理由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所立案件应该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理由与第二种意见一致。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所谓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本案所谓的“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不适用不予执行的裁定。

  对于第二和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在目前对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的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均不失为是一种解决思路,但比较两种意见可以发现,第三种思路更为合理。首先,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裁定撤销案件只有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执行与重复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对于此条不能参照适用。因此,撤销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参照的执行依据。而从立案程序上来看,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完全一致,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参照这一条,比照诉讼程序对错误受理的处理方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更为合理。其次,从案件的处理效果上看,驳回执行申请也更为合适。如果裁定撤销案件,案号消灭,案件归零,无法反映执行人员的真实工作,也不利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

  综上,本案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需要哪些?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需要以下几点: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执行程序中遭遇到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即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其次,申请执行人需要确保自己是合法的执行申请人,即具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资格。
此外,申请执行人还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确保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还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中,申请执行人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
此外,申请执行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前,申请执行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包括:

1.异议人是被执行人或者与被执行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3.异议人已经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4.异议人已经履行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期限。

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解封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冻:

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3.债务已经清偿的。

4.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被执行人银行卡被冻结 ,需要哪些解封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 ,将所欠其他人的债务还掉 ,或者还一部分 ,让对方解除 银行卡冻结状态 ;

第二,被执行人有违法犯罪的记录,这个时候,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是无法解封的 ,只有当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惩罚后才能再行解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 查封冻结 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哪些条件?

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推迟或终止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养老金?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根据当地生活和消费水平,养老金超出部分是可以强制执行,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享受养老保险需具备下列条件:

当事人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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