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如何保障财产(假离婚后如何保障财产安全)
- 离婚前,为了保障财产,我可以把账户的钱转移到别人帐户吗?
- 诈骗犯诈骗但妻子毫不知情,诈骗犯名下没有财产,那妻子名下的财产可以用来还债吗?(没有离婚)?
-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和小贷公司用假离婚登记做了贷款抵押合法吗?
- 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 为躲债假离婚而放弃财产,能躲得掉吗?
离婚前,为了保障财产,我可以把账户的钱转移到别人帐户吗?
为了离婚时不让对方分得某共同财产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违法行为。有此行为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即使离婚当时没发现,对方于离婚后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还适用不分或少分的规定。
诈骗犯诈骗但妻子毫不知情,诈骗犯名下没有财产,那妻子名下的财产可以用来还债吗?(没有离婚)?
原则上不可以。理由如下:
1、诈骗罪涉及到的是刑事责任,丈夫承担的是退赃的责任。 如果不能积极退赃或退赃不到位的,可以在刑罚处罚上有所体现,予以适当地从重处理。
2、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也由诈骗犯个人承担。 当然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诈骗犯所骗得的财物,有部分转移到其妻子名下的,可以予以追赃,但这在法律上仍然不是赔偿,而是追赃。 当然,如果其妻子愿意替丈夫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律也不禁止。但从法律上,妻子是没有义务替丈夫承担责任的。 有一点要注意,其妻子名下的财产,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是丈夫的,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以要求以丈夫的这部分个人财产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和小贷公司用假离婚登记做了贷款抵押合法吗?
当然不合法了。抵押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首先就是要意思表示真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无权处理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所做的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假离婚用的是欺骗的手段,从法律上来讲采用欺骗的手段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第三共同财产如果是不动产还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总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合法的。
感谢邀请
题主提到的这类问题存在很多,简单分析一下:
1、首先抵押担保协议是无效的,夫妻双方都必须亲笔签名或按手印。
2、虽然抵押担保协议无效,但是债务还是需要承担的,如果贷款是夫妻一方,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会被履行债务。如果是替第三人进行抵押担保,由于协议无效,那么也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查验离婚证、结婚证的真假要到当地民政局,假离婚证是没有登记信息、没有档案的,如果办证时间较长,还需要去当地档案馆调查。目前无法在网上查验真伪。
4、伪造或者买卖假离婚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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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谢邀。是因为觉得有必要说两句,所以才特地回答。
没有假离婚。没有假离婚。没有假离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就是单身状态。双方要是继续共同生活,那就跟未婚男女青年同居没有任何区别。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收入都是个人财产,再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了。
(除非你们同居期间有签订关于共同财产的协议)。
同理,因为不是夫妻关系,同居期间对对方不承担互相扶养、对对方忠诚的法律义务。因此对方不养你、对方出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关于孩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肯定要确认孩子怎么抚养的。如果在民政局签离婚协议时写的是孩子归自己抚养,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那么你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就没有任何依据了。
当然,如果孩子还未成年,你可以以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但你最多只能要求对方支付变更之后的抚养费,变更之前?按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执行嘛。说什么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取得的财产才叫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登记后对方就算买了多少套房,跟你一点关系也没有哦。嗯...题主真是一个活生生的反面教材,真恨不得把“没有假离婚”五个字刻在题主脸上让更多人看到呢。
为躲债假离婚而放弃财产,能躲得掉吗?
这样做是不可行的
如果该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的另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依然可以起诉夫妻二人,双方仍然要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中,部分夫妻在面临承担债务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办理离婚,将财产确定归一方,以保住夫妻共同财产不被执行。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该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及执行而办理离婚登记
二、该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为了将债务约定归一方承担而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使另一方脱身的目的
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可行性不高,特别是实践中债权人准备起诉时,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往往会先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当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已经被保全时,在理论上,配偶一方也不能要求析产,原因在于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践中债权人可以代位析产,既保障自己的财产利益,也不损害共有人的权利。
每个案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上述意见仅为个人的理论意见,可以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参考,不可直接套用。个案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以专业人士在完全了解案情后给出的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