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合法吗

法律观点 2025-09-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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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法吗?
  2. 厂里签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算合法吗?
  3. 公司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员工,这合法吗?

企业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法吗?

只要劳动者未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每年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扩展资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厂里签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算合法吗?

不合法。
因为劳动合同应该是双方意愿协商的结果,应该有每份员工的独立合同,保障员工自身权益。
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可能会造成员工权益的侵害,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此外,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方面的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员工权益。

公司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员工,这合法吗?

谢悟空邀答!

公司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员工,这合法吗?

员工是身份不是岗位,合同之意是不是你的岗位属于操作岗,从法律角度这样签合同肯定不规范,但我不知为什么你要从法律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是不是担心工作时间长了,以后难得到提拔。对合同有顾虑,当签时先了解其意思,很多东西不合法不一定是冒天下之大韪的违法,法有尺度,违法必究,不合法的东西由法院裁决,有些也只是改改而已的范畴,但你这种认真仔细的态度值得肯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

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岗位项下写“员工”二字,是违法行为!

按劳动法与合同法规定,岗位一栏,应经双方协定,明确具体劳动岗位。岗位有岗名称的,不能笼统写别的什么去代替。这在劳动合同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凡遇有格式合同,对劳动时间、岗位、报酬等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再写的内容,自己一定过目看清楚。不是自己认可的内容,坚持不能接受!

就拿岗位来说,甲方耍划写个职员,以后会有多麻烦,对自己是不利的。可以说这是合同埋下的陷阱,是为以后随便宰割、虏待用工打的埋伏。

比如说你是干陆地上的电工,在合同岗位一栏中故意写职员,到时要你干野外线工。你不干就不发你工资,你说干不好,就辞退你。

劳动合同定的岗位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你究竟干什么,是什么报酬,是什么纪律,是什么劳动强度,是什么责任,是什么任务。

以“职员”二字替代岗位概律,用“职业”充填极为严肃的岗位,是用人单位亵渎职工的花招,是准备把职员当砖头使的脆计。

当代职员一定要依法劳动,当代企业用工一定要依法用人。让那种还想按旧社会佣人式的剥削方法,巧立名目欺压职员约歪主意,见鬼去吧!(说得清楚)

劳动合同中岗位笼统填写成员工、职工、职员等,不是违法。是不规范,不认真,但不影响有效部分的履行,有此合同就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于合同中如有与劳动法规冲突的部分,可通过投诉丶举报等方式,要求给予整改,或追究相关责任。

这样写,认真点来讲,是不规范的,也是不合法的,我们都知道,一般的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肯定比生产线上的员工高出不少,在劳动合同上这样写,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实当中,出现这情况,劳动者肯定是不是普通员工,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显示对劳动者不利,在举证过程中,要劳动者拿出不是普通员工的证明,工牌,工资条,录用通知书,员工花名册等可能有岗位注明,但这是个潜在风险,做为劳动者,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难能可贵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小条就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其实就是对工作岗位的详细补充,比如说你是一个修理工,肯定不能当成普通员工,修理工是属于专业技能性质的,其工资肯定相比较于一般员工工资高,所以碰到这咱情况,劳动者可以跟公司协商,要求更改岗位名称,如果公司不愿意,作为劳动者,这时就要把相关的岗位证明或工作内容留底,也不需要同公司硬抗对着干,以防不需之用。

不管怎么说,现在的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很多,在面对自身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正确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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