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产归属是怎样的
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写儿子名再更名给儿媳离婚后房产属于谁?
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写儿子名再更名给儿媳离婚后房产属于谁?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1、婚后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那视为对儿子的赠与。房产属于儿子所有,属于儿子个人财产。2、儿子再将房子登记到儿媳名下,那视为对配偶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共同共有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一人一半。所以一旦离婚的话,那女方是有可能分走一半。不过这些年由于房产价值剧增,并且这类房产加名或过户等赠与现象增加,而离婚率不断攀升。甚至出现有的当事人假借结婚为由进行敛财。
当然,法院也可以判决双方一人一半。但这种是简单的机械的适用法律规定,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上海高院为例,法院再对这类财产分割时,主要根据房屋现价、男方全额出资、双方对房地产所作的贡献、双方结婚时间、房屋居住情况、双方对房屋分割意见等因素。应该说,上海法院这种做法更合理,也更有利维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所以一旦离婚,也未必会一人一半。不过财产的处分毕竟属于当事人的权益,希望当事人在涉及房产加名过户等事项能够更加慎重。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上设置的更加完善,例如设置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或者约定相应的份额等等。一旦离婚或其他纠纷,也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
通常情况下,房产属于儿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看双方协商或者判决的结果。
题主的描述,属于典型的“一方父母出资、登记为子女夫妻或者对方名字”的情况——从房产产权上,变成了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整个过程,房屋产权归属的变化是:
婚后男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为男方个人名字,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即便是婚后获取的房产,但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视同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不算做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变更为儿媳名字,视作男方对妻子的赠与。
夫妻之间的房产更名,从操作上很容易,也不会涉及到高额税费。
但是,从这种操作的结果上,变成了男方对妻子的赠与:
- 如果是增加了对方名字,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至于各自份额,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
- 如果是变更为对方名字(男方把自己名字去掉、变为女方名字),在没有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依然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一半;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仅归女方个人,那么房产将于男方无关。
涉及到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除非男方夫妻之间有协议、明确房产归女方个人,否则,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在离婚的时候,一般以双方各自在房产中的份额为依据进行分割。
通常情况下,都会要求双方先自行协商。能协商好的,按照协商结果而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协商不成的,只能走诉讼离婚的程序,法院参考实际出资人、过错方等因素综合而定(这个没有客观标准),最终分割结果,以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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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但是居住的房子属于男方父母所有,那么房子怎么处理,应该如何判决?
如果父母健在,那么房子夫妻双方无权处理属于父母所有,当然了如果夫妻双方能够拿出证明证明房产购买是由两夫妻出资除外。
如果父母已经身故或者是父母一方已经身故,那么要看去世时间,如果是在结婚前的,则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列入同有财产分配,如果是在结婚后去世的,那要看有无遗嘱或者继承公证书,如果有遗嘱或者继承公证书,里面明确提到是给一人继承的依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如果没有列明的,那还需要先办理继承手续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列为共有财产如果不过户的话还是不能被列为共有财产
离婚中约定为一方的财产,但是未过户,房产属于谁?
房屋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对他们夫妻二人来讲,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属于离婚协议约定方。
但是,他们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他人的权利,比如欠债,办理假离婚,把财产给一方,想来个金蝉脱壳的这种行为。
离婚中经常一些分割房产问题,确定为一方,但是因为一些政策为或贷款问题,暂时不能过户到一方,那么在离婚后,房产实际还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房产到底属于谁呢,这里还分情况来说
一、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
如果是同构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比如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女方,暂时不过户,那么离婚后,这个离婚协议生效,房产根据约定是属于女方的,但是这种离婚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也就说如果没过户,女方就并不是业主,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第三人,女方是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房屋的,只能要求男方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这种离婚协议约定,如果男方不履行过户手续,女方还是得另行起诉来要求男方过户,所以这种离婚协议约定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二、通过法院调解书来约定房产归属的
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调解书来约定房产归属的,那么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这个房产就属于女方了,因为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即便房产还没有过户,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也直接产生了物权效力,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了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物权篇的司法解释,女方是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归还房产的,这是对物权的直接保护。另外,如果调解书中约定了具体的过户日期,如果男方不履行过户手续,女方是直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直接过户的,而这个是离婚协议做不到的,离婚协议没办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约定房产归属,最保险方式可能就是通过法律调解书来确定。
离婚可以去民政局走协议离婚,这样省事省力。但如果达不成离婚协议的,就只能诉讼离婚了。如果是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当然是有效的,也受法律保护。但是比较别扭的是对房子产权的约定,因为我国对房子的产权实行的是权属登记制度,比如离婚协议说好了房子归女方,但只要没有去房产局过户,房子就不属于女方。如果男方偷偷地把房子卖了,并过户了,买房子那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女方就无法再追讨,只能找男方赔偿损失了。所以女方要时刻警惕这种风险。
但如果是诉讼离婚的,不管是离婚调解协议,还是离婚判决书,这玩意就厉害了,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判决书说房子给了谁那就是谁的,或者是离婚调解书说房子归谁也就归谁了,即便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没有过户,房子的物权已经确定了,所以权属一方可以直接去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这样即便对方想耍赖卖房子或者抵押房子,也弄不成。
而且法院生效的判决会敦促双方在条件成熟时候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如果故意拖延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基本可以达成共识,对房子的约定,最好是走诉讼的路子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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