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算不算证据

法律观点 2025-09-23 2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手机录音算不算证据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手机里的录音不能当证据吗?为什么?要什么样的录音才可以呢?

手机里的录音不能当证据吗?为什么?要什么样的录音才可以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注意区分以下两个问题:

(1)手机录音能否作为证据的一种而进行使用?

(2)什么样的手机录音才能成为诉讼活动中所认可的判决证据?

根据问题描述,提问者疑惑的应该是第(2)个问题。现就以上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录音证据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手机录音自然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而进行使用。然而,手机录音要最终成为判决时所认可的证据,其必须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手机录音即使属于证据,也并非全部有效。在用手机进行录音时,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录音就因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而归于无效。

3、如果录音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4、手机录音要想在诉讼活动中成为判决时所认可的判决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手机录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在谈话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或其他种类的限制;

(2)在手机录音中能明确谈话人的身份,且谈话内容清晰,谈话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3)确保手机录音未被剪接或者伪造;

(4)尽可能提供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手机录音的证明力。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手机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证据化的方法:

1、时间——在纠纷发生的前期,越早越好,尽量初次交流的时候,一般对方没有防备,说出来的话也不会出现偏颇。越到最后,双方都各自有立场,说出来的话就不自觉的持有防备的态度。

2、地点——不受干扰的地方。不管是面谈还是通话。

3、原件——手机或者录音笔不能丢失、篡改,及时留有备份。

4、方式——你们在聊天的时候,要用全称,不要涉及跟纠纷没有关系的,或者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要用威胁的口气或者言语。我们就事论事,不要表达观点,不要阐述法律风险,只是说明纠纷的事实即可。

5、公证——手机录音是可以公证的,具体可以咨询公证处。

6、证据——一般我们会把手机录音刻录成光盘提交,并附上文字材料,文字版的尽量跟录音内容一致。(有可能涉及到地方方言,翻译成普通话的时候,尽量做到接近事实的描述。)

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手机录音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那么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搜集录音证据需注意哪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并非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手机里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只是问题是能不能采纳的问题,具体区分电话录音和手机现场录音,在证明力上有一定区别。

手机录音的从非法证据排除到有限度的排除

在证据法上,我们把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作为证据,所以,从这个概念上说,所有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但具体能否作为法律判决做认定事实的证据,需要证据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标准,前者是能够被采信作为案件证据,后者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

早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的最高院批复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认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证据。当然,这一规定在2001年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修改后被取消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要求。

▶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电话录音和手机上的录音作为证据的注意点

电话录音: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电话录音一般可以被采纳的,一般需要结合证明对方电话号码的身份信息(很简单的一个小手段),不过要注意,电话录音需要打出电话的手机自己录的,从手机里可以直接找到,原件不能删除,如果只有拷贝件,对方只要一句话,没有原件不予认可,这证据就废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
中铁物流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录音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但该证据对本案处理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符合上述规定。际誉仓储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结合行程单等证据认定中铁物流公司已主张提取货物的事实及时间并无不当。

手机上的录音:

手机上的录音的缺陷是录音不能和具体的人对上,一般的抗辩是说,无法核实谈话人身份,法院无法确认谈话人是谁,所以一般一旦对方否认,这种录音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
关于证据2,该证据为录音证据及整理资料,因邹东洋、邹季君主张的该录音证据中的张兵、郑显振和林传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被录音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南京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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