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如何增强法律效力(证据如何增强法律效力呢)
经过公证的证据法律效力如何?
关于公证证据的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证据效力;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最基本的效力。它在诉讼活动中体现为,与其它证据相比,公证文书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种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公证的证据效力还表现为,它在日常的民事、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普遍的证明力以及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的通用性。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和公证书的特殊效力。 法律行为要件构成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其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当事人陈述】之法律效力如何?
【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如果与其他证据契合而形成证据链,那就是案件的定案依据之一。这是【当事人陈述】证据效力的表现形式。
这个【当事人陈述】证明效力的最大问题是对谁有利?实践中,并不是当事人说了一大通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就一定会对自己有利。
原告依据案件法律事实结合被告的陈述论证出对原告有利的结论,被告陈述就会被固定为对原告有利的证据。
被告亦可依据案件法律事实结合原告陈述论证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原告陈述也会被固定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这是【当事人陈述】被对方合乎逻辑地利用后所表现出的另一类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陈述】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充分注意自己陈述的逻辑性以及论证倾向,不是话说得越多越好!‘’话多必败‘’这句俗语估计就是因此而生!
听证会有什么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重要一环,在这过程中,相对人有可能提出很多案件承办人事先没有注意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双方也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辩论与质证,这对于查明事实,保证登记管理机关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听证过程中,如果听证申请人提出的反驳理由可能推翻案件调查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有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案件调查人应当及时提请主持人中止听证,经过重新调查确认后再对有关材料进行质证。
1、查明事实真相。正式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
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并就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讨论,有利于发现真实,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提供基础。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作决定的人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