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才能获得双重赔偿

法律百科 2025-07-28 6
今天给各位分享交通事故中如何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上下班路上发生车祸,如何获得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上下班路上发生车祸,如何获得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当然是可以的。

此类案件,统称为因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一般工伤人员有两个索赔目标:一是向肇事方索赔,二是向用人单位依照工伤责任索赔。

作为工伤人员,以向双方都进行索赔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补偿,这是合情合理的。

并且国家法律也是支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中非常明确地说明工伤人员向第三人侵权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话虽如此,这里却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赔偿项目是否可以兼得以及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兼得;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是否可以追偿?

这个问题的解答出现在各地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并且各地做法不一。

例如,上海高院认为,这种工伤与民事侵权竞合的索赔案件中,要按赔偿项目的性质确定是否可以兼得。

赔偿项目分为三种:重复赔偿项目,兼得项目,专属项目。

其中, 重复赔偿项目是指一些物质损失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兼得项目是指残疾和死亡赔偿金。专属项目是指工伤津贴和就业补助金。

上述三类中,后两类是可以兼得的,第一类采取就高原则,但是不可以兼得。

重庆市的做法基本与上海高院相同,将赔偿项目分为重复赔偿项目和精神损失项目,后者可以兼得。

对于不可兼得的项目,如果单位或社保基金赔付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相关案例:

李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2015年10月5日,李某在工地被另一家施工单位的机器砸伤。

因为单位没有买保险,故与李某私了,共支付李某20万元。后李某又向肇事单位索要了30万元赔偿。

被原单位知晓,请问,公司可以向李某要回已支付的20万元吗?

法律哥:用人单位在重复赔偿项目后,工伤职工又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是可以追偿重复赔偿项目。并且多地的司法解释也支持这一做法。

因此,公司可以向李某要回已付20万中的一部分赔款,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另外,法律哥提醒,在第三方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单位在承担工伤责任后,一般并不清楚侵权方与员工的赔偿情况。

这多数是因为,绝大多数单位都参加有社保,单位承担的赔偿并不多,所以不太关心另一桩赔偿的进行。

也有的情况是,单位较难获知第三方与员工的赔偿约定。

在这里,法律哥再补充一个问题: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中,先起诉哪一方更有利?

想知道答案的朋友,请关注“有事找律师”头条号,法律哥将在下一期为众网友解答~

感谢邀请。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双向赔偿原则上是可以获得的,但是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赔付完了,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一定会给了,或者说作为补充性补偿的超出部分会给,这个要看具体伤情具体分析,需要做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实事求是的去算赔偿。

有任何这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我哦。

交通事故是因为本单位车辆工作原因造成的,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中如何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