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立后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 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公司拿走了,我该怎么拿回合同?
- 公司分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拒签合同有什么后果?
- 公司续签合同改变工作内容怎么办?
- 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都由公司保存着合理吗?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了,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公司拿走了,我该怎么拿回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盖章,并且两份劳动合同都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给一份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给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分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拒签合同有什么后果?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拒签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此时拒签补充合同的话,可不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现并你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公司续签合同改变工作内容怎么办?
你如果不想改变工作内容的话,可以不同意的,如果公司以这个为理由不跟你续签的话,那他们是要赔偿你的,就跟辞退你是一样的道理。
赔偿的金额是你过去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具体的月数是你工作的年限,加一个月工资。
一般你不同意,公司也不会强制跟你续签这样的合同的。
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都由公司保存着合理吗?
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都由公司保存着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未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延伸: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都由公司保存着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未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延伸:《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了,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原单位主体发生变化,整合、分立、撤销等情况,对劳动合同产生的影响各有不同。单位整合后,如果职能依然存在,而且是以原单位为主进行整合,这时候对劳动合同影响不大,原单位主体依然存在,职能、岗位只是产生了变化,并没有消失,原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存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单位拆分,对劳动合同影响也不大。拆分后,原岗位、职能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同样并未消失,原职工有权力优先与新分设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承担原有的权力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如果原单位整合后,不仅单位主体消失,而且职能弱化甚至消失,或者是原单位直接撤销,其职级由其他单位代替。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主体发生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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