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医疗事故(护士医疗事故罪怎么判)
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未发觉执行了,对病人造成伤害,护士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一个医院都是保医生,难得有相信,保护护士的!
医院口头医嘱是不成文的规定,在好一些的医院只有在抢救的时候才执行,但,不能说没有这回事!
医生比护士总工资高多了,不管哪个环节出错,护士都有责任,特别是有些把责任推在护士身上的,护士是承受不起后果,同样的责任在医生身上自身,多数是能承受的!
不要说什么护士学历比医生低,护士也有高学历的!
在一般医院护士工作强度比医生高多了,医生,护士本就是合作关系,但,有多少人承认?都以医生自居,医生是上级,护士是她们的下属而已,医生说的就要听命与她们
医生动笔动嘴,护土动手动腿。医生动动嘴儿,护士跑断腿儿!这大概是20年前医护关系的写照。现在看来,蛮不是这回事!护士责任重大,使命却未必光荣!每天累死累活,还要面对病人的不理解,医生的不配合,太难了!医生下错医嘱,护士确实应该三查七对,未发现确实是不对,但只应负次要责任,医生还是主要的责任者。一般来讲,护士的学历经验比医生要差一些,不应该苛求Ta们能百分百发现医生的错误,这有点强人所难。
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未发觉执行了?护士执行的什么医嘱?口头医嘱吗?药师呢?在规范的医疗机构这事很少发生,如果电子医嘱都有后台审核系统,那医嘱都可能开不出来,还执行呢。如果真错了,医师,护师,药师,3师同罪。
从一个完全不懂医院流程的病人的角度来说。感觉如果不是很明显的错误,属于很专业的医学范畴的话,护士应该不能十分准确的判断吧。。当然一般护士应该是能够辨别这些药物的用处的,毕竟常年工作,很多药也都很熟悉。但也不排除是个新手护士或者是确实没有辨别出来的可能性吧。感觉应该是医生和护士都应该负责人,当然更重要的是规范管理流程,真的出现了事故,不要相互推诿。毕竟看病这个事真的是大事,多注射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药品倒是不要紧,但如果是耽误了治病或者贻误了病情,那可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慎之又慎啊。
南宁第八人民医院通报“给患者输错药水”:当班护士被除名,患者诉求中心主任免职,另有3人被诫勉谈话。你怎么看?
除了这种处理,也别无它法了,一系列的失误导致舆论发酵。在医院这种事情是尽量减少,控制,不让发生,但要想绝对杜绝是不可能的,护士的工作千头万绪,反复琐碎,一个环节查对不到位,一名人员责任心不强,一个程序稍有疏忽,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如果环节控制不到位,结果出现了问题,就应积极协商解决,给患者一个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无论药物会不会带来不良后果,毕竟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医院应付全责。事情不算太大,但应对危机的方式方法不对,危机意识太差,希望职能科室的人员能多多学习这方面的应对方法。
医院用错药是属于很严重的医疗事故,所以严惩也是在所难免,后续应该还会有相应的赔偿。我们来看看正常情况下,药物是如何用到病人身上的。
事件的输液是在急诊科,那么急诊科的药品又是如何到病人身上的?首先医生接诊后,依据诊断开具药品,就是开具处方,然后就是缴费,到药房取药,再把药品交急诊科护士站,由护士配制,再分别用到相应病人身上。那问题出在哪?
问题就在药品出护士站后,未到达相应的患者——也就是对患者身份未进行有效识别。有效的身份识别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者核对病历号、身份证证等信息,而且得由病人自己主动告知,也就是不能问:某某?你的出生年月是不是多少多少?这是错误的,应该是问: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日是多少?再进行核对其他信息。
但在此事件中,能把女患者的药用到男患者身上,而且瓶签上还有相关信息,这就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也应该重罚;最过分的是医院沟通办公室,或者说事情发生后医院的不作为,没有有效沟通和正确处置,没有相应的赔偿道歉,更没有及时认识事态的严重性,这才是最不可原谅的。
医疗体制在改革,医疗环境也在进步,但总有人不思进取,成为整个行业的毒瘤,这应该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