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的判决结果都有哪些

法律百科 2025-08-04 8
其实行政官司的判决结果都有哪些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行政官司的判决结果都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行政官司的判决结果都有哪些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 行政诉讼二审与侵权怎么判决?
  2. 行政诉讼再审判决有什么规定?
  3.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4. 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其中的民事部分能出判决吗?
  5. 行政判决书结果与诉讼申请不一致,怎么办?

行政诉讼二审与侵权怎么判决?

行政侵权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以发回原法院责令重审或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审判,如果只是法律使用正确,可以责令重审或本院改判,若程序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实体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使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原判。

行政诉讼再审判决有什么规定?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再审判决和裁定的运用应当按以下规则进行: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判决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迳行驳回起诉;(2)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其中的民事部分能出判决吗?

不能。原因在于:

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只是就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定性是否准确、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处罚裁量是否显示公正等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判决。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与行政诉讼请求一起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

但是,涉及行政处罚中的民事纠纷部分,因为公安机关无权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决定,只能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因为没有行政权力对民事部分进行干预,所以,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请求事项,法院也不会在行政诉讼中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解决民事纠纷只能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综而言之,人民法院不会在行政诉讼中对民事部分作出判决。

谢谢邀请!

没有检查院的程序,不可能得出判决,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颂,又涉及民事,这是两个公堂上的案子,各管各堂,必须走好法律程序,经检查院的审核议定,才能对被告人进行法律量刑。抱歉!我对提主这道题实在陌生,只是个人的思维见解,说的不对,请勿喷!

行政判决书结果与诉讼申请不一致,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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