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知识(财产继承知识读本)

法律百科 2025-06-29 1
财产继承知识介绍:
  1. 遗产可以由外甥或外甥女继承吗?
  2. 如何继承遗产存款?
  3. 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遗产可以由外甥或外甥女继承吗?

你好,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现行继承法,如无遗嘱,外甥男女无权继承舅姨遗产

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作了特别交代,否则,我国现行法律中,外甥或者外甥女是不可以继承舅舅或者姨妈的遗产的,当然也包括侄子侄女不可以继承叔叔姑姑的遗产。

民法典施行后,甥侄继承舅姨叔姑遗产成为可能

即将于2025年实行的民法典,对此作了重大修改,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甥侄男女继承舅姨叔姑遗产成为可能。

我们先来看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为什么说只是成为可能?因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 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遗赠,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 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都已不在世,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 侄甥男女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 该侄或甥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一般只能共同代位继承自己的父母应继承的份额。

举案说法

我们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解读,先来看看下面这张图:

张三有一位姐姐张二,一位弟弟张四。其中,姐姐张二已去世,留有两个子女王一和王二;弟弟张四还健在,有三个子女张四一、张四二、张四三。

某天,张三因意外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此时如何继承?

如果按照现在的继承法,张三的遗产将由健在的弟弟张四一个人继承。

而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张三的遗产将由弟弟张四、外甥王一和外甥女王二来继承,其中,张四继承一半遗产,王一和王二共同分得另一半,而张三的侄子张四一、张四二、张四三不分遗产。

假设张二、张四都先于张三去世,按照现在的继承法,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张三的遗产将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按民法典,张三的遗产将由外甥子女王一和王二继承其中一半;再由侄子侄女张四一、张四二、张四继承另一半。

从比较来看,很显然,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符合情理,更人性化。

法律无处不在,多学法,少吃亏。@文金发律师

如何继承遗产存款?

1、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如果逝者生前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继承的确存在时效的问题,但是这计算的开始时间点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是继承人共有。就你所说的房产问题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房产是被继承人的名字。那么不论是哪个继承人现在住在这个房子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都是继承人共有状态,因此不适用时效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某些继承人隐瞒存在其它继承人,欺骗登记机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旦其擅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等于明确用行为表达了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房产登记过户后具有公示效力,他成了产权人,这时候就侵犯了其它继承人的继承权,自其它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且自侵犯权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的最长时效。

第三种情况 侵犯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这种情况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死亡,因为房子本来就登记在他名下,她占为己有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她明确表达完全据为己有,本人认为自她明确表达开启应当计算最长的二十年诉讼时效。

因此对于你提的问题,如果第一种情况,本人认为可以主张继承,要求分割资产。如果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考虑过户时间开始计算是否超过20年,并且应当考虑知道过户占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三年的时效。

如果是最后一种,应当考虑对方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据为己有或者已经用行为明确表达据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

您好,我是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商事金融团队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如果继承人就遗产所享有的份额进行确认的诉讼,属于物权纠纷,而不属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债权纠纷。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您好!

其实题主提到的,这是两个问题。

  • 从遗产继承诉讼的时效上来讲,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六十天、三年、二十年。
  • 从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继承上,不受时间限制。

以下分别就这这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时间节点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这里涉及到三个重要的时间点:

1.六十天。

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有遗嘱、并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这件事之后的六十天之内(《继承法》中规定的是两个月),必须做出接受表示,否则视同放弃。

所以,如果是属于遗赠性质的遗嘱继承、超过了这个时间点没做出接受表示,而又想得到财产,就没办法了——无法再提请诉讼——视同主动放弃。

2.三年。

在最新《民法典》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简单解释就是:

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这个时间点开始算起,在3年之内要提请诉讼。如果超过了3年,就不能再提请诉讼。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得知之时患病无法提请诉讼)。

另外提示一点:

之前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上,《继承法》规定是二年,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就产生了模糊:到底是以哪个为准?是以总则为准,还是以《继承法》这个“细则”为准?

这次在《民法典》中做了统一:按照三年执行。

3.二十年。

还是依据上述一百八十八条。

如果发现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了、超过了20年都没有提请诉讼,将不能再提请诉讼。

那么,针对2、3这两种情况,如果超出时间点要求、无法诉讼了怎么办?

这时候,只能按照有关继承的法规要求执行——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么?

房产只要属于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不受时间限制。除非房产(财产)灭失了。

先举个例子:

假如继承人继承的是房产是老家的房子,而继承人又已经不属于集体成员。老人留下来的老宅子倒塌了。这时候,继承人就没办法再继承了——属于遗产的老宅子“没”了,而继承人又没有权利使用宅基地。所以,不管过了多少年,都无从继承。

在任何一项关于涉及到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上,都没有、也不可能用时间作为限定继承的条件:不能说“我们家的财产,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不算我们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