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都死亡怎么办
我想问,为什么立了遗嘱后,老人去世了,还要再去公正生效?
我想问,为什么立了遗嘱后,老人去世了,还要再去公正生效?
这个是遗嘱,属于遗嘱公证。房地产过户时,不动产登记部门有的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继承公证。这也就是房管交易所让你再去公证的原因。
从法律上来说,若有遗嘱,并且也有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死亡证明等材料,这就足以证明遗产由你继承,这样的材料就应当是足够的。但是对于有的行政部门来说,经常容易将证明当作管理的手段,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个或哪个证明。这种各式各样的证明在继承案件中更是频频出现,但相关部门又是这类证明已被废止为由或其他原因不肯出具,给当事人带来各种不便。至于这类案件,当事人要么要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要么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总体来说,继承的问题就是麻烦麻烦,非常麻烦。
您好!
这就是目前的现状,确实对于老百姓办理继承手续造成比较大的麻烦,而且也没有充分发挥遗嘱的作用。
这里说说目前阶段,遗嘱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还要办理继承公证。
遗嘱的作用
遗嘱,目前仅仅起到指定继承人的作用,即便公证了,也不能解决继承的问题。
我们知道,如果没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由《继承法》(明年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所以,遗嘱目前的作用,就是提前指定好继承人。
但是,能直接根据遗嘱办理继承么?很抱歉,目前不行:
对于被继承人而言,遗嘱是生前行为,继承是身后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主体不一样。
遗嘱的主体责任人是被继承人,而继承的主体责任人是继承人。即便有遗嘱,也不能阻止其他继承人的质疑、也不能直接凭借遗嘱继承。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拿题主的情况:只有自己唯一一个女儿。
按理说,应该没有其他继承人来质疑或者争产了吧?而且父母都订立公证遗嘱了,凭什么还要再办理个继承公证手续?
其实不是这样。
- 对于题主父母来讲,必然有他们的父母、同样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完全可以提出质疑,这个权利是要为他们保留的。
- 如果他们早已经先于父母过世了、总不可能提出质疑了吧?不好意思,这时候就要再证明:怎么知道他们去世了?
总之,往好里说,就是要把继承过程办理的更加“严谨”一些。所以,遗嘱变成了一个依据,而不是作为可以继承的结果。
至于说会不会给继承人造成麻烦,只能解释为:每个家庭情况都不一样,不可能兼顾到,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一刀切”——不管你的情况是简单还是复杂,都要再走一遍继承公证的手续。
为什么还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首先告知的一点是:继承的强制公证已经取消。在部分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可以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不需要继承权公证。
先说句题外话,之前有过类似的案例:继承人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被拒绝,要求必须有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把不动产登记中心告了,赢了~
为什么大量地区依然还要继承权公证?
这里不发牢骚,只说说现实情况——
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确定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如果直接给题主办理了房产继承过户,万一今后又“冒”出个继承人怎么办?最后责任归谁?所以,就要得有个公信力的机构出具一个证明。
这个证明,就是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全家染病去世,一人未剩,也无遗嘱,这个遗产怎么分配?
疫情猛于虎啊。继承可以从直系血亲开始顺延,首先妻儿,父母然后兄弟姐妹,都没有还可以旁系亲属继承。法律上对遗产继承有很清晰的规定,也就是“法定继承人”可以搜一下。不过妻儿父母都没在了,那么留下的财产可继承的范畴会宽很多,跳出来抢财产争得不可开交的戏码很大可能会上演。
全家不幸染病,是指夫妻、子女双方父母,一般还不至于两代三对夫妻的兄弟姐妹都去世。实在没有亲属的,归国家所有。
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以上仅供参考。哀兮节兮!
真希望这样的悲剧少之又少。
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有财产就交给国家吧,假设一下!如果这一家人有债务哪个亲戚会出来继承呢!所以如果有财产就交给国家,还有就是一家人都不在了,这个钱谁继承了怎么去花呢!是吃什么能香啊,还是穿什么能美啊!还是不要考虑钱了!让逝者安息吧!
回答这个问题太沉重了,这场从天而降的疫情,给国家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这么多人受到感染,至今已经病死了一千多人。
家庭中如果有人因疫情,染病去世,那真是太不幸了;如果家庭成员全部染病去世,那这个家庭,在这场疫情中,真是遇到了灭顶之灾。他们留下的遗产,自然会按照继承法,依照继承顺位依次继承,实在没有继承人的,那只能依法收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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