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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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和违法性,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有多项罪名,比如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对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方法,首先需要确定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其次需要考虑行为的直接后果和潜在后果,以此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在具体案件中,有关部门会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审理,最终根据法律判断该人是否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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