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法律百科 2025-08-27 4
今天给各位分享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进行详细列举解释,一起来了解下吧!
  1. 侦查机关错位的证据合法吗?
  2. 过了补充侦查期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3. 嫌疑人提供证据有效吗

侦查机关错位的证据合法吗?

侦查机关错位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合法程序,包括合法的搜查和调查手段。如果侦查机关使用了错位的证据,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庭上通常会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程序的执行。

过了补充侦查期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会采纳。法院一般都是根据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来判的。也就说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这个证据材料,法院95%以上都会采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所进行的辩解,法官一般都是不予采纳。很多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阶段。无论是法庭辩护或者是执政阶段都是流于形式。其实起诉书上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使用法律条文已经非常明确了。后面再来改变这种情况,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

只要经法庭质证,必须采信。

依我之见:刑事案件证据的公安机关过了补充侦查期限,检察院不会拒绝接受其提供,一旦公诉案件检察院在法庭上提供上述证据法院不得以超过期限为由而拒绝接受并采信,并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的,在法律规定上更是没有期限的。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收集丶提供丶判决是没有绝对期限的。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到移送审查起诉,一般情况下,根据逮捕后侦查逮捕羁押期限的规定,必须在期后两个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在十二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同理,根据”事实求是丶查清案情”的原则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过后收集移送的证据是不会以超过期限为理由拒绝接收的,而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不得拒绝接受和采信。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过后收集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有一般是不会拒绝的。

二,为什么说又没有期限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的规定:发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申请,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再审的抗诉。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发现并提供新证据的时间限制,所以,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看,提请刑事再审申请,或者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的有关证据在法律上是没有期限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嫌疑人提供证据有效吗

嫌疑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嫌疑人提供的证据,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客观真实,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证。证据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至关重要。

犯罪嫌疑人的话可以当证据。

但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人民法院是不会轻信口供的,以与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刑事案件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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