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个人可以购买吗

法律百科 2025-08-30 1
很多朋友对于回迁安置房个人可以购买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城中村改造的回迁安置房能不能购买?购买后有哪些风险?

城中村改造的回迁安置房能不能购买?购买后有哪些风险?

安置房能不能进行买卖?

安置房能够进行买卖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首先从土地性质开始解释

(一)、土地根据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一类是集体土地。

(二)、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划拨和出让。

安置房的性质。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两类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的规定是不同的。

(三)、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够进行买卖,要看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全产权。

1、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

2、我们经常听到“小产权房”,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四)、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安置房成“豆腐渣工程”

住进了安置房并不一定就“万事大吉”了。安置房墙体开裂,漏水断电的情况也真实存在。

“豆腐渣工程”给被拆迁人带来的烦恼不尽于此,公共设施缺失、小区环境脏乱差,“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安置房,如今却成了最大的烦恼。顶言律师提醒安置房交付使用前,需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如果怀疑拆迁安置房有质量问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质量鉴定,也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去核实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如果质量确实不符合标准,可拒绝入住,并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安置房成“无证房”

正如每个人都有身份证一样,房产证是房屋合法的直接证明。只有办理了房产证,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在给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明时,被拆迁人却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例如:办理产权证明无故被拒或被告知是小产权房,被拆迁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交易也受到限制。

可以买,但是要注意风险。实践中很多是“豆腐渣工程”,房屋质量无法保证,有的在入住之前发现有裂缝,有的是入住一段时间之后出现漏水情况,使大家既委屈又气愤。

买之前要看看质量,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如果怀疑拆迁安置房有质量问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质量鉴定。

了解清楚现在是不是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很多地方一直拖着不给办理权属证件,或者明确告知是小产权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使得被拆迁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交易受到限制,住着也不踏实。

对城中村改造回迁房能否购买,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回迁房的用地性质。若回迁房用地是国有土地,能购买;若是集体土地,不能购买或谨慎购买。二是回迁房的权属手续。若回迁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齐全,能购买;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不齐或全无,不能购买。

一、不能一概而论,分为两类:

第一类,对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安置房。对于原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属于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当事人针对此种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第二类,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而补偿的安置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且该使用权来源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分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的。

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安置房,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和公益性质,不会因为“宅基地”变成了“安置房”发生变化,仍应遵照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一)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二)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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