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发先问题可以重新签订吗
公司换新老板,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此,合并时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无需重签,由合并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延续原合同的时间。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按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公司新成立了一个公司,现在要求员工重新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合理吗?
这里的“新成立”是什么意思?原股东另外投资成立一个公司?
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
要求不合法可以协商,到新公司员工可以寻求更好的机会。
1、双方自愿协商合同改签
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均应遵守,不能单方随意解除或变更。
新公司成立,选派一部分员工也属正常,为了人员管理和成本核算方面考虑,原合同解除再与新公司鉴订合同,也无可厚非,比较正常。
但是,改签不能是公司单方命令要求员工签定,毕竟员工担心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薪酬福利是否改变,需要双方好好协商。
2、员工要利用好新的契机,主动发展提高。
新公司成立,一般是公司的业务扩展或者发展新业务需要,会为员工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
员工要充分利用机会,主动和公司好好协商,寻找更好更高的岗位。
3、防范公司利用成立新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劳动法等规定,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会有极少数企业,通过不同的公司和员工签订合同来逃避法律义务。
员工需要好好防范,先通过结算原合同工龄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新合同约定连续工龄计算,化解风险。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专门作了规定。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也不用太过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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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是否要重新签订?
非实质性变更不需要,如果是实质性变更,则需要重新签订。
1.不过仅仅只是公司名称的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我不需要重新签订。公司名称是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一种称呼,并进行商务活动和经营活动、市场行为的辨识。法定代表人只是作为公司法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时的一个自然人代表。企业在行使各项权利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商务洽谈和参加诉讼活动,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以法律要有一个从法律上制定的合规代理人,法人代表只是一个代理人资格,不具有主体资格。那里人的变更,不会引起主体资格,法律义务和权利的变更。因此如果仅仅只是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劳动合同所对应的主体资格没有发生转移变更,劳动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
2.劳动合同所对应的主体资格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则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公司合并、分立等引起原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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