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下,禁养区养殖场被强拆,如何维权

法律百科 2025-09-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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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拆迁时养殖场等设施被认定为违建,应怎样维权?

拆迁时养殖场等设施被认定为违建,应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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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迁时不给补偿

如果养殖场是属于违法建筑拆迁时是没有补偿的,但如果认定违法建筑程序本身是不合法的,养殖场本身是合法的,拆迁是有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养殖场退出拆迁该怎么补偿

关于拆除范围,实际情况的确已经不仅局限于禁养限养区内的养猪场、养鸡场们了,各地区被要求退出的养殖场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禁养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户;

二是主要河流流域限制范围内的养殖场户;

三是手续不合格的,包括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动物防疫检疫不合格的、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养殖户等。

关于拆除公告,这个肯定是应该有的,这是拆除和补偿的依据。

关于资金补偿,补偿普遍是养殖场腾退的最基本原则,但各地标准不一,一般是根据各地方经济情况而定,不过大体都包括三个方面的补偿:

第一畜禽清退补偿,一般情况下参考动物强制扑杀补偿标准;

第二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这一项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后给出;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这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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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建筑认定

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最常见的是《城乡规划法》。该法将“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界定为违法建筑。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基本农田外,占用农用地搞养殖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立案、现场调查、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等,并非一句话就可以定性的。

2、养殖场拆迁补偿

(1)如果是在自家承包地(基本农田除外)上建的养殖场,土地的补偿是有权主张的。另外还有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比如养殖场的禽畜圈舍、化粪池、树木、遮凉棚、水井等。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3)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

  遇到拆迁,可能存在猪崽没长成、雏鸡未长大,卖不上钱的情况,因为拆迁不得不处理,此类损失是有权主张的,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3、注意事项

某些地方低成本拆迁驱使下,有的以”环境治理”或拆除“违法建筑”“禁养”等名义给予养殖户极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这些做法都极大地损害了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需要遵守合理补偿大原则,即不得因为征收拆迁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提示大家,基于拆迁维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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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养殖场等设施被认定为违建,应怎样维权?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A、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B、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C、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D、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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