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可以吗?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 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 合同无约定,能否解除合同中某一条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 求助法律大佬: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能否请求法院解除?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约定解除跟法定解除的区别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无约定,能否解除合同中某一条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设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体现,依法设立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解除是指因出现一定的事由,双方提前终止尚在有效期之内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解除针对的是整个合同,而不是针对某部分内容或某个条款。三、对某一条款有意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予以变更,或增加、或补充、或删除;如果符合法定条件,还可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求助法律大佬: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能否请求法院解除?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的相对人具有欺诈行为,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就可通过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相对人的欺诈”是可撤销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中包含二种含义:一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且,只有受欺诈人才享有撤销权。虽然民法典在明年才生效,但根据《民法总则》的同条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同时,《合同法》之54条对合同欺诈规定的更加具体。但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用第508条,把合同法中的无效、可撤销规定,与总则的第六章统一起来。换言之,适用总则编中无效、可撤销即可。
综上只要一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了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都是违法行为,属于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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