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9-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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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是什么?
  2.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3. 民法典劳动合同法38-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赋予的是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做出即生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未征得工会同意的,因其程序不合法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啥子法最需要的都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严肃性、公平公正性,不然就是纸上谈兵。我知道好些地方雇佣劳工都会钻试用期的空子,试用期要满就解雇,理由是充分:不合格。然后又开始下一轮招聘、解雇的剧情上演。国人蠢吗、本份老实吗?精明得很。只是条件决定着一些人可算计人,一些人只能接受被算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每个公司都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如果立法时限定公司只能按法律预设的制度和流程做事,又显得僵化和教条,无法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立法固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企业确是劳动者的根。如果因为立法导致企业都不复存在了,那这个所谓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变成了最大的伤害。

为了平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立法者只得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项权利,又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

因此,就产生了劳动法中对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等各方面的都对企业上了紧箍咒。诸如民主制定、举证责任倒置,包含本条的规定等。

理解了其立法的宗旨,以及立法背后的思维逻辑。对于理解这条来说,就相对简单多了。至于哪些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就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判断了。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他就是一个口袋,啥都装在里面,等到需要的时候,在根据实际情况倒出来。

民法典劳动合同法38-41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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