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9-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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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有何依据?

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有何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不属于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不应成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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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此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法律上是直接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想免除夫妻共同债务则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证明债务费用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民一庭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证明第三人知晓夫妻财产或债务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中,若能举证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即可免除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在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就要看这个债务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很小,没有超过夫妻家庭生活需要的,就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数额较大的,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这笔借款用在了夫妻日常生活或者是共同生产经营中,否则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

根据就是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规定只有四条,我就不复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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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述所言需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借款时间发生在婚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二、借款时间发生在婚后

现实生活中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少数情形表现为夫妻共同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为共同债务。大多数争议情形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债务凭证上签字,而夫妻另一方拒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由拒绝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由拒绝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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