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算共同财产吗(婚房算共同财产吗怎么算)

法律百科 2025-07-11 5
婚房算共同财产吗说明:
  1. 结婚男女共同买房是否可行?男人多出,女人少出?
  2. 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分家协议书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男女共同买房是否可行?男人多出,女人少出?

可行,既然成夫妻了,共同过一生,还计较什么谁手谁少,各人能力有大小,两个人的工资不一样高,怎么拉得平衡,生其他方面也用钱,大家互相恩爱生活就是了,除非你俩人不很和合,勉强结婚,打算离婚,那就放好交钱单据,到时作凭据,望你不要有不好的事发生,一直白头到老。

可以啊,哪怕男方多出一点,大家为这个家庭都有责任和义务,这样更有凝聚力,心往一处使,劲往一处出,不怕生活过不好,小日子一定会和和美美。

生活太需要同舟共济,不怕哪个会掉队,也不怕哪个会提前跳船,因为利益捆绑,所以一定要狠狠的幸福下去的。

共同买房最能体现你俩爱情共识,至少三观相同或相似,也是对婚姻生活的瞳景和向往。

共同构建爱的小窝,打造一个温馨的小家,这是对爱情的最好诠释,对婚姻生活的极度向往,可以预见这是一个充满热情充满信心和希望的美满幸福的家庭。

买房肯定是要钱的,对于年青人来说的确有困难,共同买房却是一个好主意,至于谁出钱的多少还要计较吗?谁挣的钱多谁多出点呗,都是一家人了钱都是自家的,你说呢?

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谢谢邀请,冉毛毛回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是婚前购买的钻戒,那就属于购买方!

结婚戒指属于赠与的个人财产无异议。补充一点,一般来讲,结婚戒指应当归类为“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如果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彩礼”应“返还”的几种情况的,也应作为“彩礼”返还。这是我的看法。

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我们先看送钻戒的时间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是婚前男方送给女方的钻戒,则一般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此时男女双方还没有进行结婚。

如果是婚后,男方送给女方的钻戒,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简单分析一下。

一般我们大家都知道,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大部分都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一些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这些情况就应当是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钻戒属不属于上述的这几种情况之一呢?我们可以想象一下,钻戒一般都是专属某个人佩戴的。比如像结婚对戒都是分男戒和女戒, 夫妻双方一般都是各自带各自的戒指,不能互相对换。所以说钻戒是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根据这一特性,我们一般认为钻戒应当是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所以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钻戒就应当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家协议书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分家协议上面所分的房屋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分给别人,丈夫签字了,妻子没签字应该是不生效的。

2、共同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