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小偷还需要判刑吗(犯罪中止小偷还需要判刑吗知乎)
小偷遇见敲门是未遂还是中止?
小偷遇见敲门后是否构成未遂还是中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定义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这通常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
二、小偷遇见敲门后的可能情况
小偷因敲门声而放弃犯罪:
如果小偷在敲门声响起后,因害怕被发现或出于其他个人原因,主动放弃了继续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意图,并停止了犯罪行为,这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此时,小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小偷因敲门声而被迫放弃犯罪:
如果敲门声并非小偷主动放弃犯罪的原因,而是由于外部因素(如屋主回家、邻居发现等)导致小偷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这应被视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小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判断标准
主观意图:小偷是否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客观行为:小偷是否停止了犯罪行为。
外部因素:是否存在导致小偷无法继续犯罪的外部因素。
四、结论
如果小偷因敲门声而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并停止犯罪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
如果敲门声导致小偷无法继续犯罪(如被屋主发现),则构成犯罪未遂。
五、注意事项
在实际案件中,对于小偷遇见敲门后是未遂还是中止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量刑上存在差异,因此准确认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小偷遇见敲门后是未遂还是中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判断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小偷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外部因素等因素。
瓜农倒赔300引申:小偷终止偷盗行为,携赃物逃跑期间该不该制止?产生损害谁承担?
首先,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偷窃案件,当瓜田主人发现并制止后,偷窃人并没有终止其违法行为,那么这时偷窃行为就转变成了公然的抢夺;其次,当瓜田主人再次制止抢夺人违法行为时,抢夺人依然未能放弃或终止其违法行为,这就说明其违法行为依然在持续进行,这就说明瓜田主人可以依法实施自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再次,警方处理此案件时显然并未站在执法者角度、保护受害者权利出发,反而葫芦僧判葫芦案,企图大事化小,不想得罪当地村民;最后,这是一个典型的执法枉裁案件,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理念,严重违背公序良序。
为河南鹤壁市警方点赞!
我们首先来看看,河南瓜农西瓜被偷倒赔300元事件,河南鹤壁市淇县警方在8月2日的通报,与河南鹤壁市警方在8月3日的通报。首先是淇县警方8月2日的通报:“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
其次是鹤壁警方8月3日通报:“……一起偷窃西瓜的警情……”
类似的情况通报,不同的用词。
“摘瓜”与“偷窃西瓜”,其中的区别大了!
如果按照县警方的说法,宋某母女俩只是摘瓜而已,当然不对,但还涉及不到违法犯罪问题。
但按照市警方的说法,两人是盗窃行为,那就是违法犯罪。
我当然更愿意相信鹤壁市警方的说法,因为,市警方的级别高于县警方,更有说服力。
为鹤壁市警方点赞!
事情明摆着,瓜农庞大哥的西瓜,已经不是被偷了一两次,为了西瓜被偷,庞大哥已经报警数次。
根据新闻介绍,宋某母女俩被庞大哥拦下时,同时还有其他人骑三轮车偷瓜,只是提前逃跑了。
这还不算偷窃,怎么才算偷窃呢?
99随便认为,河南鹤壁市警方的定性,显然更准确一些,这就是一起盗窃案!
小偷终止盗窃行为,携赃物逃跑期间该不该制止,产生损失谁承担?
这是两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该不该制止?
当然应该制止!
所谓盗窃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在本案中,庞大哥的西瓜被偷,假如庞大哥不上前制止,自己的西瓜就会被罪犯带走。
没有人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东西,被人带走而无动于衷吧?
显然,庞大哥制止带着西瓜逃走的小偷,是很合理合法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看:产生损失由谁承担?
实际上这个问题问的是,小偷在逃跑时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假如庞大哥手里提着棒子,一棒子抡过去,把宋某两人打倒,由此造成宋某两人受伤,应当由庞大哥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假如庞大哥只是上前拉扯,没有过度使用武力情况下,造成宋某两人受伤,庞大哥不应承担责任。
结论:遭到偷窃一方,追赶和制止小偷的目的,应当是防止小偷逃走,并追回赃物,期间使用武力的程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合理范围内使用武力,导致小偷受伤,不承担责任。
明显超出使用武力的合理范围,造成小偷受伤,应当酌情赔偿损失。
说句题外话,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应当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范围,就是说,以一个普通人角度,觉得合理就是合理,觉得不合理就是不合理。
河南这起因追赶偷瓜贼,导致的意外摔伤,就属于典型的合理范围。
希望看到河南鹤壁市警方的后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