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小孩上学需要什么劳动合同才合格
- 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孩子上学怎么办?
- 合肥外地务工人员可以在小公司办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社保,小孩上小学需要社保怎么交?
- 为什么有的公立学校也签劳动合同?
- 个体工商户小孩能上公立学校吗?
- 全日制博士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 劳动合同签九年的利弊?
-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怎么填?
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孩子上学怎么办?
我个人来了解到的方法
1.去暂住当地的街道办去咨询一下,看看有没有入学的方法。
2.去找一中代办孩子入学的中介(这种费用估计很高)
3.去找一家公司把社保买起,想办法把社保买好,如果没有公司挂靠,自己可以去注册一家公司办理社保。
4.实在不行就回老家居住地读书,现在老家的政策都比较好。
希望上面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合肥外地务工人员可以在小公司办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社保,小孩上小学需要社保怎么交?
感谢你的邀请,但是我不是搞人事的,再加上每个地方要求不一样,所以没办法回答你的问题,给你点建议不知道有没有用,你可以找一些挂靠公司,缴纳一定费用,让他们给你缴纳社保,或让你的工作所在公司出面给你缴纳社保,费用全部自己出。实在不行就办个营业执照,自己给自己缴纳社保,社保缴纳多久是看每个地方要求的,基本上都是要一年以上。这些条件都没达标那就只能先回户籍所在地先上学,之后等条件达标,找找关系看转学过来。或先上私立的学校!
为什么有的公立学校也签劳动合同?
:自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办学校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就应该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和学校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合理解决劳动争议有着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小孩能上公立学校吗?
可以上公立学校。 外地户口孩子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3、符合规定的入学年龄。 只要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不收取借读费
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的可以读公立小学,但只能在该营业执照标注的地点所在地的小学就近报名入学,报名时一般需要提供如下证件或证明:适龄儿童(年满6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适龄儿童原籍户口簿,预防接种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全日制博士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全日制博士生不可以签劳动合同,全日制博士生性质上还是学生,虽然学习知识以外还做不少科研工作,但也是为了培养的需要,一般是第一年学习知识,第二年开始接触科研,都是在导师指导下搞实验,看似劳动,实际性质不一样,所以只是给予补助,没有工资,也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九年的利弊?
劳动合同签九年有利也有弊,油腻的话就是如果你没有换特别的错误,公司没有权利给你解约的,如果要给你解约是需要按规定赔偿的。
弊端的话是因为欠这么久,如果不给你涨工资,他也是说的过去的,而且你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是需要签过两次合同才可以的,所以对公司来讲跟你签的都固定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怎么填?
劳动合同书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填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如果除了了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有其他约定的可以在该项内容写明,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每月补贴住房费2000,但合同条款没有该内容,该项内容可以写在这里,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事项,该项内容可以填写“无”或者用横线划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