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厂拆迁补偿协议
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来发现给的补偿太少,可以撤销协议吗?
您好,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另外,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民法总则》对可撤销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简单来说,如果发现同地块的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协议约定补偿款比自己的多,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如果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征收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等,这样的情况则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无论是撤销还是确认无效,都会使已经签订的协议不再有法律效力。这样陈述比较容易理解,希望能够帮到您。
那你得到的回答一定是,问:协议是你签的吗?有人逼着你吗?当时你同意了吗?如果这三个回答得到肯定的话, 发现补偿少了又有何用?
要知道拆迁补偿的价位是不确定的,可是拆迁的协议一定是确定的。
只要你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儿的补偿协议人手一份,双方是必须遵守的。
哪怕发现你与他人的补偿价位相差甚远,但也只能是无济于事,后悔莫及,这就如同买卖东西是一样的道理。
卖出去任何东西的价位都不会一成不变的,都会有起有落,倘若是每个人卖上当了的东西都想讨回来,哪里还会有什么王法可言。
宅基地也是如此,有些人卖出去后看到房价的不断上涨,就想反悔,就想索要,我不仅要问:房屋若是落价了呢?你会主动还给对方吗?
所以,甘蔗岂能两头甜?便宜又岂能两头找?既然协议是你自己签订的,是你认可的,就无需反悔,对方也不可能会让你反悔。
对此,拆迁中还是谨慎对待,签协议时一定要把握恰当的时机,恰当的补偿价为,要三思而后行才是最为妥当的。
不懂观点,见解?欢迎与白雪姐姐共同探讨。
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过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害方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是撤销。
想要了解更多,请点击头像关注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头条号,如需咨询,请私信!
小型工厂拆迁补偿协议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小型工厂拆迁补偿协议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