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影响执行吗

法律知识 2025-07-2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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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民事案件进入了再审,这意味着什么?
  2.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成功率高吗?
  3. 民事经济案件二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4. 民事调解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有何依据?

我的民事案件进入了再审,这意味着什么?

“再审”是司法上的一种程序,只要用于纠错,而且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按正常来讲,上级法院已经批准了再审,说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之处,但走完再审的程序,能否得到改判、纠正,只有天知道。现在有句流行的话语“正义不会缺失,只会迟来”,相信吧。

我的民事案件进入了再审,这意味着什么?

我以为意味着你们之前的诉讼活动皆是做的“无用功”,至此“归零”。

你们之前初审或者终审诉讼,无论是胜或是败,将面临难以确定之结果。

“再审“进入程序后,人民法院将重新组成“合议庭”,亦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换人”审案。

初审时的胜诉者亦有可能败诉;败诉者亦可能绝境逢生而获胜。“变数”较大。

“再审”中的初审,新的“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判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之内双方均可以上诉于终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上诉后,终审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并判决,终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为生效判决。

最后,胜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审判到此结束矣!

能进入再审的民事案,一般也只占申请再审案件、按照审监程序申请抗诉案件和申诉案件总和的1-2%左右,只要能进入再审程序,对案件实体上的改判可能性较大,可能会占95%左右,余5%的案件或属于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注,当然程序上错误有时也会造成实体错误)等。

我是案件当事人,某种意义上说,我非常感谢对方当事人启动了我胜诉案件的再审,因为该案件的再审结果是启动了我败诉案件的再审。(我的律师说,他们律所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我是一同案不同判案件的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一审原因,2017年3月案件分成了对方告我,及我告对方两个)!2019年4月,我作为被告的第二次二审判我败诉,责任划分7:3(案号湘10民终426号),次月我作为原告的第一次二审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20年9月,我作为原告的第二次二审,经中院审委会同意改判我胜诉,责任划分改成3:7(案号:湘10民终1273号)。大家注意:四次一审我都败诉,一审判我败诉原由基本一致,两次发回重审都是基本事实不清。

2020年10月,我依据胜诉的1273号判决书提请省检察院对我败诉的426号判决进行抗诉,被驳回。在此之前,我向省高院申请对426号再审被驳回。

2025年8月,对方在申请对1273号再审被驳回后,提请省检抗诉成功。案号(2025)湘民再273号。

2025年12月,省高院(2025)湘民再273号开庭。2025年3月,省高院确认1273号和426号属于同案不同判,启动监督程序,案号(2025)湘民监22号。

2025年3月8日,省高院进行再审。3月18日再次询问、调解。

2025年3月23日,省高院下达426号确有错误的裁定书。

2025年,我两次到第一巡回法庭(教育整顿期间我也多次寄材料,无果!),接待法官的原话是“426号极其荒唐可笑,是她遇到的最奇葩的两件案之一”。荒唐之处:我败诉的426号基本看不到对我有利的证据,如合同约定、短信、邮件、录音;消防“审”字文书=消防“验”字号;426号认定《暂时歇业公告》是我解除合同的文字依据,1273号认定该公告不属于书面解除合同;426号认定租赁面积约3000平米等于1789平米等等。

案件事由: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3000商业场地(实际交付中只有1789平米符合要求,其他均属于车位面积);对方没有履行一次消防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目前,我还在等待省高院的最后判决。

案件被再审,首先应该恭喜你,一个民事案件因当事人申请,被再审的几率不会超过百分之一。

被再审就说明原审判决存在事实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并且这些错误足以导致案件结果出现错误。再审一定会纠正这些错误,那样案件的最终结果就大几率的可能翻案。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成功率高吗?

极低。

再审改判的几率很小,除了案l件程序出现问题才再审的以外。


一般法院作出判决前会向上级法院汇报。只有案件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程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案件确有错误,法院是不会同意再审的。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还是检察院抗诉,或者是法院主动再审,都是如此。

民事经济案件二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要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要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调解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有何依据?

谢邀,这个问题自己看: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记住,任何法律的法理体现的都应是公平,公正,不管什么形式结案,只要违背公平正义都应当纠正,这才是一部好法律,当然时效的事另说,

谢谢关注,关注后可私信咨询。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能否提起再审,在实践中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有争议的问题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就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的案件不能提起再审。

这种说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确实还存在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也存在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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