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款案件呢
欠债不还,也没有资产可执行,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欠债人为债权人打工顶债吗?
不行。因为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所谓劳动的权利,既包括了参加劳动并领取报酬的权利,也包括了自主选择劳动岗位、劳动方式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为债权人打工顶债,无疑侵犯了债务人的劳动选择权。
并且,强制债务人替债权人工作,客观上将形成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人身依附关系(至少在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并且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主导权几乎完全取决于债权人(打工期间报酬如何计算、工作质量如何评判等等,主要是债权人说了算),则债务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础权利也完全得不到保障。
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打工折抵债务的事情。虽然法院不能强制债务人替债权人打工,但是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平等协商此事。只要双方你情我愿的,谈好了期限、报酬、考核等内容,法律是完全不会干涉的。
其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总归是会有个工作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论),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获得的劳动报酬,按月将每个月工资所得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剩余部分用来抵扣债务。
当然,不管怎么说,当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的权利还是很难得到完全救济的,所以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审慎再审慎。
你好, 答案很肯定,是不可以的,也不合法。当然不例外债务人(欠债方)自愿同意为你打工从中扣除债务,那么是允许的。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 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刑事处分。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就包括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身体自由,精神自由)等权力。为此,债权人或法院都不能强制债务人(欠债人)为债权人打工顶债。如果欠债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据民法通则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欠债方),或延期,或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别偿还。有一点必须强调,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是不能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也属于违法。
财产案件在执行阶段,法院发现债务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交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止执行,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法院不执行了。虽然案件被法院终止执行了,但在债务人生存期间,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又有财产了,你此时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贷有风险,风险就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你想吃他的高息,他想吞噬你的老本。
那么能不能请法院发个裁定书,让债务人给你打工顶债呢?当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院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办,否则是违法的,谁也不愿以身试法。
那么你能不能让债务人给你打工折抵债务呢,当然可以,但不要牵涉法院什么事,这是你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比如债务人有技术,你企业又用得上这门技术,你可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各算各的帐,他挣他的工钱,你收你的账,即锣做锣打,鼓做鼓敲。
这个恐怕不行。
从权利属性来说,债权人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属于财产权纠纷。而要求债务人为债权人打工,这个涉及人身权关系,二者不可等同。不管是从宪法,还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公民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选择劳动方式的权利,法院无权利强制公民从事某一劳动。
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是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所以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民事诉讼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确定此项执行措施,原则上法院则无权实施。
为什么有人会因为2万块钱不还,结果被法院强制执行?
只要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一块钱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是实际上没有哪个无聊的人,即使再不服判决,也不会“自找麻烦”而不履行一块钱的给付义务,现实生活中其实也有许多,几千元不履行甚至几百元未履行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更有甚者几千块钱未履行,被执行法院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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