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知识 2025-07-31 1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想参与竞选小区业委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前期的准备工作呢?
  2. 2025年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3. 业委会要党员吗?

想参与竞选小区业委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前期的准备工作呢?

业委会不是法人,在物业费等问题方面不具备签定合同的资格,签定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业委会要签,那他不能代表业主,只能代表业委会,业主不交物业费,由业委会交。谁签谁承担法律责任。再说物业和业委会是一丘之貉,物业是凶,业委会是帮凶,都应该取消,回归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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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是道德好丶具备无私奉献精神的丶不求薪水的丶心怀好意的丶有责任敢担当的,业务精通,尊纪守法的人成立业委会,真是小区的一大幸事!相反后患无穷,有一小撮人想成立业委会的人都想疯了!想必真有油水呀,不然不能脸都不要了要成立所谓的业委会。经大家这么一说,成立业委会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张罗成立业委会的人素质高纸不齐,目的不纯且动机不好,所以,业委会反到演变成坑业主的祸端,形成了小区管理恶性循环!朋友们想想我们都想过着舒适安逸生活,特别是中老人年一辈子忙绿到头来让这业委会闹腾的浸食不安,我们有社区和公检法为我们讨公道这才靠谱,业委会大多数吃物业费开支,终了还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反而更添堵。我天地良心告诫朋友,不支持成立业委会是对业主负责任的明智选择!

这个问题很好,如今就需要题主这样愿意出面参与小区公共事务,为全体业主维护合法权益的贡献力量的优秀业主!

一、参选业委会委员的条件。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中,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及相关条件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你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其他必需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各地对于参选业委会的业主还有其他一些附加规定条件:

例如没有违章搭建、不欠缴物业费、未被刑事处罚过等等,而每个小区对于业主委员会的选拔要求跟方式等都会不一样,你可以注意业主大会筹备组关于业委会任职资格的具体要求,如果对其中某些条件要求有异议,可以向其提出质询。

二、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1、个人信息及材料的准备:筹备组在公告中一般会有相关要求

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的可复印购房合同)、工作证明、取得的相关技能资格证书等等。

此外最好去公安部门,申请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熟悉国家及地方关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小区基本状况,公共设施等等。

3、起草业委会候选人自荐申请书。

各地关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虽然各不相同,不过一般都包括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

你可以联系与你比较熟悉的业主,由他们联名推荐;也可以向筹备组自荐。

但必须要精心的准备你的自荐申请,其中要有你自身的基本情况,你对业委会工作的认识,你参选业委会的优势以及你当选委员后准备如何开展工作等等,必须要突出亮点,赢得业主的认同和支持。

4、密切关注筹备组张贴的各类公告,及时跟进,做好其他相关准备。

2025年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有三种: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成立程序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委会要党员吗?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是必须要共产党员,但必须是该小区的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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