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法律知识 2025-08-06 50
其实变更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变更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变更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包括变更当事人?
  2. 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吗?
  3. 变更诉讼请求写在判决书哪里部分?
  4. 开庭后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5. 申请再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吗?
  6.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包括变更当事人?

变更诉讼请求不包括变更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何为届满?一般我们立案后或发出传票时,审判庭会同时发一份“举证责任通知书”给当事人,里面列举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举证时限、申请鉴定时限,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限等等,一般开庭前十五天为届满日,所以,我们当事人不应疏忽“举证责任通知书”的内容,这是法律给予你的权利。

首先回答您,民事诉讼中是可以变增加、更诉讼请求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综上,可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时间是法庭辩论结束前。同时,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相应的理由也是要有变化的,可以在变更申请中一并阐述。

供参考。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相对应的事实与理由也可以变更。关于增加诉讼请求,依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无法合并审理的,需另诉解决。

关于新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原民诉法第125条,新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39条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和准许延长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审法院准许当事人原调查取证的申请并调取的证据。

一审、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可以分别在一审、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交,如果属于庭审后发现的新证据,而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或者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和待证事实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证据,可以庭后提交。

再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如果再审理由仅为“发现新证据”,依据民诉法第200条规定,只有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所以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新证据,首先要通过再审审查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变更诉讼请求写在判决书哪里部分?

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在列明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后,一般会将变更诉讼请求的过程在写在原诉讼请求之后,这样当事人在阅读判决书时,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一目了然,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就围绕变更后的诉求进行法律判断。

也有的人喜欢将变更后的诉求写在查明的事实之后,本院认为之前。各地的要求也不一样。

开庭后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开庭后,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开庭审理日之前提出。

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再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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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启动,即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一般是不能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是对已经生效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才申请再审,再审阶段审理围绕的是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

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如果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即

1、在原审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合法传唤导致缺席参加审理;

2、需要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

3、原来所诉讼的诉讼标的物灭失、变化导致原来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

4、另行起诉无法解决的。

经过法院的审查是否符合这四个条件之一,再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当事人因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也属于在再审范围内。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谢邀。你说的应该是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理由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如果申请再审的结果是是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重审,一般来说在重审的时候,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是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仍然不可变更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本着公正、实效、合法原则可以提示或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这是法官的释明权的运用。但是否采纳法官的建议,由原告有决定权,原告决定不变更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且有权提起反诉。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需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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