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工作证明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 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是自己员工的证明,还要仲裁有无劳动关系吗?
- 用劳动合同作工作证明可以吗?
- 工作证明和劳动证明是一样的吗?
- 劳动证明就是劳动合同吗?
- 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入职证明吗?
- 工伤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都怎么弄?非常谢谢?
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是自己员工的证明,还要仲裁有无劳动关系吗?
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上有明文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行可以做出决定,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如果因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用劳动合同作工作证明可以吗?
劳动合同是可以当工作证明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所以,劳动合同就是工作证明最直接的证据,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最迟要在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一个月内签劳动合同。
工作证明和劳动证明是一样的吗?
工作证明和劳动证明并不完全一样,但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工作证明主要侧重于证明一个人在某个单位的工作经历、职位、工作时间等信息,通常用于办理某些手续、申请某些事项等,比如办理签证、贷款、资格考试报名等,重点在工作的相关情况表述。
劳动证明则更强调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关的证明,比如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事实等,可能涉及到劳动权益保障、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
不过,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证明的内容可能会有交叉和重叠。
劳动证明就是劳动合同吗?
不同
两者是不同的两份概念,不能代替。工作证明是通常是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于确定劳动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入职证明吗?
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入职证明。因为只有入职了才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工伤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都怎么弄?非常谢谢?
工伤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指的是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出具证明,而且没有劳动合同,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只有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体你可参考劳动和神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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