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却不履约怎么办
-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 债权人不同意第三人代履行怎么办?
-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如何处理?
- 合同的乙方因第三方的过错而不能履约,合同的甲方可否起诉第三方?第三方应当为合同的破裂负责任吗?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 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无法要求该第三人履行合同,故只能 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六 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一种契约,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 司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相关事项提出请求,而不能涉及合同以 外的第三人。
一旦合同履行不能,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违约 培偿请求,除非第三人也作为合同的一方与之签订协议。
债权人不同意第三人代履行怎么办?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第三人代履行,则意味着代履行行为不成立,债务人仍需承担偿债责任。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适格的主体,按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需按约定清偿债务。
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合约无法变更加入第三人,就无法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偿债义务。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在注销前应当处理好所有的债权债务,依法履行清算程序。以公司财产处理好所有的债权债务后再进行公司的注销行为。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公司未成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即注销了登记。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该如何处理?
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法对清算完毕后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份额。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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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乙方因第三方的过错而不能履约,合同的甲方可否起诉第三方?第三方应当为合同的破裂负责任吗?
1、不行。合同具有相对性,约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非合同中约定了免责事项。
2、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乙方违约的,甲方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即乙方主张权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履行了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后,可以要求第三方赔偿。综上,合同具有相对性,甲方不能以合同为依据直接要求第三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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