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作了哪些?
您好: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的管辖范围?
行政执法管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不同种类、不同层级、不同区域 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一般分为职能管辖、 属地管辖、层级管辖三类。职能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 范围的划分。
属地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 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层级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行 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
行政管辖权是指?
行政管辖权基本含义是“听审和裁决”的权力。广义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切行政权力。
狭义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事是否具有处理和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对某事首先要有狭义管辖权,然后方能行使其权力。行政机关超越狭义管辖权,只是实质越权中的一种情况。
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是指对于行政案件,法院不再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审理,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需要,将案件交由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减少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具体来说,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下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由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异地审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可以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总之,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减少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这对于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含义在新《行政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行政案件中的跨行政区域管辖,最突出的价值和意义便是对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尽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仍然是要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第2款的规定无疑也是对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的挑战与突破。通过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确立,可以使司法公正更容易实现,对于司法行政化的现象也可以有效规避,同时还能尽可能地实现司法独立。行政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管辖时,由于当地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全面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而且在我国熟人社会的背景下,法官与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难免会熟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但在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基础上,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必然与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存在较少的联系,独立性更强。
从司法权的本质来看,司法权行使是通过审理裁定这一过程来实现对法律纠纷的解决、对合法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司法活动要求遵循公平公正要求,而只有司法真正独立才能实现公平公正,才符合法治的本质要求和特点。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层面,而司法体制改革就要求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更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可以满足司法裁决的基本要求,还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以司法独立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无一不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更应该借助司法独立来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使司法机构获得公众的信赖和认可,提升我国整体的法治环境。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在行政诉讼中避免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确立行政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是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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