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在劳动合同中,合同终结和合同解除之间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扣除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扣除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进行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还可以要求补偿吗?
需要看一下这个劳动纪律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程序合法,以及规章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多种因素来评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解除合法也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解除违法,劳动者反而可以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
我认为,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赔偿,关键在于违反纪律的严重程度、公司制度制定是否符合程序等,只要有一个不符合,就可以要求补偿。
如何界定违纪的严重性呢?
哪些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应该在制度里明确,而不能以公司的主观意见来确定是否违纪。
例如,连续旷工,一般的企业都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但是这个规定没有明确在制度里,那就不算;一般迟到早退,这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但是公司如果把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多少次作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条款写在制度里,那你迟到早退达到一定次数就可以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算。
公司制度制定是否符合程序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的程序:
1、制定主体合法
即内部劳动规则制定主体必须具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资格。
内部劳动规则只能由单位行政制定,而单位行政是一个由多层次、多部门管理机构所组成的管理系统,并非其中任何一个管理机构都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应当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决策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这样才能保证所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至于单位行政系统中的其他管理机构,虽然可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这种主体资格应当依据公司法或用人单位的章程来确定。只有依据公司法或用人单位的章程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管理机构,才具有内部劳动规则制定主体的资格。
2、内容合法
即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职工参与
公司制度的制定虽然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的表现,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只有在吸收和体现劳动者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劳动者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其实施。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些制度不是公司单方面规定就可以决定的,因为这关系到员工的重要利益,员工必须参与或者有职工代表参与(跟立法过程中的征求意见是一个意思)。因此,制定公司制度,公司有义务保证职工参与,听取、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
4、正式公布
公司制度以全体员工和公司行政各个部门为约束条件,应当为全体员工和公司各个部门多了解,所以,应该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发布。发布的形式可以是制度培训学习、发放签领员工手册、发布公告并让员工在制度上签字等形式公示,告知员工后才有效。
为什么要公示?
道理很简单,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就像国家的法律,法律只有公开,民众才能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法律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和指引的作用,制度也是一样的,如果不告知员工,员工又怎么知道哪些行为是提倡的、哪些行为是公司禁止的?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告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其实很多公司并没有成立工会,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为了将违法风险降到最低,最好提前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地区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甚至是总工会,如果在作出解雇决定时未通知任何工会的,最好在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前补正程序,通知相关工会。
赵某是南京某家公司一职工,赵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某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未建立工会,在单方提出解除赵某某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所在地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单方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未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且在起诉前也未对缺失的通知工会程序予以补正。现赵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并判公司赔偿N+1个月的补偿金给赵某。
写在最后
以上两个条件,主要有一个不满足,即便公司以员工违反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获得赔偿。你可以查看下公司制度有没有相关规定,还有这个制度公司有没有组织员工们培训学习?制度学习后有没有签字确认,或者发放了制度也没让员工签收,那都不算数,员工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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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闲职说】观点: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要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程度。
如果员工是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给予补偿的。如果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仅仅只是迟到半个小时或上班在电脑上看看电影等轻微的情况,而公司就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仅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还可以要求给予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金一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珍惜自己的岗位和工作,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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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一股脑的回答是或否,感觉不是很准确,因为仅仅以“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足以判断是否还能要补偿。所以,我们还是得分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最终的结果。
一、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程度!
很多人也都知道,只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才可以合法辞退员工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轻微的违纪,公司可以处罚,但还不能辞退。什么情况才能算做严重呢?
1、轻微违纪累计出现。比如旷工一天,公司可以给予警告等处罚,但不足以辞退,但一年内累计被警告三次,就可以定义为严重违纪,公司以此可以辞退员工。
2、违纪本身性质就很严重。比如偷盗公司财物、在公司打架斗殴等等,这些没什么好说的。
也就是会所,公司首先得必须要有员工违法劳动纪律吧的证据,才能探下一步的辞退。
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流程是否完善?
有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要想辞退员工,则必须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1、公司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
- 规章制度条款本身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 员工违纪的情形及处罚方式在规章制度里要有体现
- 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
- 规章制度有经过公示或送达给员工
2、辞退流程是否合法。
公司必须要有员工违纪的证据,原则上要员工签字可认可,若员工不签字,则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公司必须开具书面的辞退通知
公司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后,除了损失赔偿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员工工资。
三、如果公司在以上情况有不符合,可以拿到补偿金吗?
若公司在以上几个环节存在不合法之处,那么公司的辞退就变成违法辞退,这时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赔偿。
总的来说,我们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来找出公司的问题点,才能有机会谈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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