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公司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怎样写好?
以我的理解,你是一名公司员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你想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2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一名公司员工,一名劳动者,如果说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想获得补偿,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实际司法实务中,有以下几点你要先清楚一下:
1,什么叫未及时足额?一是无故拖欠(未及时),二是克扣(未足额),三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未足额)。“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2,很多地方,大部分法院在适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普遍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只有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方可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比如浙江、江苏,安徽。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期限超过三个月,应当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较大主观恶意,劳动者可以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为由提出单方解除权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然而,实务中,从平衡劳资利益及用人单位主观恶意角度考虑,如用人单位能在劳动者离职前及时予以补正拖欠或克扣行为,部分地方法院对劳动者据此行使的单方解除权及经济补偿金主张,持不支持态度。
总体而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确凿的证据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请谨慎操作。
另附: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浙江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于次月月底前发放。2016月3月1日,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2016年1月及2月工资,且未支付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该通知于2016年3月2日送达到被申请人处。2016年3月7日,王某向浙江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16年1月份及2月份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向仲裁庭提交了银行贷款合同等一系列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经营存在困难并经贷款向员工支付工资。
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导致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且已在庭审前以贷款偿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并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同时未休年休假部分薪资亦不属于工资报酬,不适用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且被申请人也已及时补足。
综上,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企业不给员工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违法吗?应该怎么办?
何南回答
你好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企业违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中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所要做的就是:
一、收集你在单位工作的证据: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出入证、劳动照片等,用来证明你在单位工作过;
二、将上述证据交给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同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节或者开庭审理(需要时间,一般需要等三个月左右,取决于案件数量的多少);
四、等待执行,如果单位过了最后期限仍不执行,可以提交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
我是何南,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企业不给员工开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员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但不开具书面证明资料,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我在猜测你们企业为什么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候不开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很有可能是你们企业没有合理的理由,所以不敢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为如果员工有了这个证明,就可以直接拿到劳动部门去维权,对企业不利,所以企业才这么做。不然,如果企业有充足合法的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以大胆的开个证明给员工,更不用担心企业赔偿的问题,就一张纸而已,企业肯定乐于开具的。故综合正反两方面的分析,我认为你们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补偿规定,你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然是非法的,那么就应该对员工支付双倍赔偿金。员工在企业干了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个月的双倍赔偿,但想要拿到这个赔偿金,员工必须通过维权的途径获取。
就目前你们员工的情况而言,首选是想办法问企业要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然后拿着这个书面证明和劳动合同去劳动部门主张权益。如果员工投诉到劳动部门了,企业还是坚持不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资料,那么员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员工可以顺便查一下企业是否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一并维权。比如看企业是否缴纳或者足额缴纳了社保,加班费有没有给,如果存在这些问题,也可以维权的。
还有一点,员工是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是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三个条件,员工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金。
关于本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